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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zw 发表于:2023-10-31 21:28:5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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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印发实施

充换电站网获悉,10月20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国动办与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通知,对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操作规程、安装标准、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范。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的通知
克国动规〔2023〕2号

各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克住建发〔2022〕16号)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
2.人防工程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承诺书
4.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docx
附件2:人防工程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docx
附件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承诺书.wps
附件4: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docx

附件1

克拉玛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规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平时功能为车库的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本指引所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市、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新建人防工程中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积极支持有需求、有条 件的既有人防工程按本指引要求加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四条 既有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人防技术规范,保持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不得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和平战转换。

新建人防工程,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向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独山子区由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提出申请,并提报充电设施设计、施工方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承诺书。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或所属单位、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等的现场踏勘进行监督,确认充电设施安装是否改变既有人防防护结构、防护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提出要求。

充电设施安装未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在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独山子区由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确需改造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的要求办理审图及相关批准手续,办理登记手续的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 安装于人防工程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等要求;满足防撞、防火、防水等要求,在充电功能区、设备安装处配备安全导向、充电位引导等标志和安全警告、消防安全等标识。

第七条 在既有人防工程中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如超过原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应采用专线供电的方式),做到用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充电操作与维护便捷。既有人防工程外接电源应通过人防工程预留的线缆备用管引入人防工程内,不得对人防防护结构进行穿墙打洞,影响工程防护效能。

新建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用电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

第八条 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按不得大于2000平方米范围(一个防护单元)设置充电设施总配电箱,位置尽可能安装在原工程总配电箱设置房间内或附近。未经批准不得打孔穿越人防墙体、顶板、底板等防护结构,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第九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

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在人防工程底板上增加基础用于固定充电设施,施工基础时不得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底板的强度、密闭、防水、抗渗等性能。

第十条 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新建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克住建发〔2022〕16号)要求,符合消防部门、供电部门等相关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

(一)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设计单位、安装企业、供电部门等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充电设施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施工。

(二)安装施工单位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执行,妥善保护人防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使用人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承诺书,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情况、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留存备查,并同时报送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独山子区由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或所属单位予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应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等责任。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已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扩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可参照本指引,同时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20231020023.jpg

附件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承诺书

甲方(使用管理单位):
住址:

乙方(电动汽车企业) :
住所地:

丙方(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施工企业) :
住所地:

丁方(充电设施使用人) :
住所地:

丁方购买了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方使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内号停车位安装式充电桩一台。   

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四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 甲方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甲方应与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协议,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情况、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2. 甲方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设计单位、安装企业、供电部门等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充电设施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施工。

3.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留存备查,并同时报送至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独山子区由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

4. 甲方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5. 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甲方积极配合并在能力范围内协助相关责任方予以解决。

6.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

二、乙方承诺

1. 乙方保证充电设施产品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8)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充电设施在正常操作下的运行安全以及人员安全,在质保期内如因充电设施质量问题发生的相关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对丁方进行指导及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充电设施。

3. 在质保期内,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丁方所有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超过质保期后,乙方有义务提示丁方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

三、丙方承诺

1. 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

设计规范。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装修管理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并服从物业公司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 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 丙方需妥善保护人防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4. 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

四、丁方承诺

1. 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丁方,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丁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丁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丁方购买相关保险的,丁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丁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充电设施安装前,丁方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报备。

3. 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丁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丁方自行承担。

4. 丁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丁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丁方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丁方须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承担。

6. 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甲方有权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7. 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停止充电设施用电。

8.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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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官网 克拉玛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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