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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市《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黄冈市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合各相关部门印发关于《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县发改局会同科经局、住建局、自规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研究制定了《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红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红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安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红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国网红安县供电公司


2023年5月30日

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暂行管理办法》(鄂能源建设〔2021〕28号)、《关于有序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黄发改办〔2022〕28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提升充电服务能力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有序、规范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民众创造优良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县自规局应将充电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县住建局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县住建局、发改局、自规局、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要负责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创新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以有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与维护、落实安全责任为目标,县住建局要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二、建设管理

区分不同居民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县住建局、发改局、科经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充电设施宜采用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采取负管控、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优化运行效率。运营单位应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要2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单位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接受委托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单位等单位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县住建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发改局、自规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居民个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4.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5.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物业服务单位应为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不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电价政策。

(四)发挥物业服务单位积极作用。物业服务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单位阻扰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信息推送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物业服务单位信用信息。

四、职责分工

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规范小区充电桩充电服务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配合住建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小区充电桩建设运营;负责指导人防工程充电设施建设、维护及平战转换管理工作。

(二)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桩进小区工作,负责在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建设管理中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将电动停车位纳入图审范畴,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20%,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小区建设充电桩工作。

(三)自规局:参考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适合本县新建小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负责指导全县做好新建小区配建充电桩规划工作及验收核实工作。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小区充电桩电费和服务费收费监督;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公用桩计量的强制检定。

(五)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充电桩建设场所和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指导、配合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科经局: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工作。

(八)县供电公司:负责推动全县“一张网”建设,精准测算小区用电容量情况,向有建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小区变压器剩余容量查询服务,并做好电力供应。负责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新装、增容、改造用电流程的服务,做好业务受理、确定供电方案、验收接电等工作;积极协调并落实大工业用电价格作为居民小区充电桩“统建统盈”模式电价;对充电设施安全正确使用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2.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附件1

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居民小区建设公用桩须具备的条件

(一)车位条件。小区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人防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设施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和高层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集中连片的公用汽车充电桩宜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充电设施及其充电车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决定建设小区公用桩。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相关约定的,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确定小区是否进行公用桩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配公共收益。

(二)签订协议。充电运营商会同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确认小区满足建设公用桩的基本条件,并将选址情况及建设运营协议在小区进行公示(不低于5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经小区业主同意后,充电运营商与小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

(三)报装申请。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企业的,或小区已实现供电企业“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原则上由充电运营商按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原则上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负荷接入小区公共设施用电变压器,用电容量应不少于150kVA,充电设施(枪)不少于5个,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充电桩外观及基本功能自评表(详见附件1-2)。
2.充电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3.充电运营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均须加盖公章)。
4.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同意充电运营商报装接电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无相关协议的,由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出具《电力接入说明》(附件1-1)并盖章。

(四)现场查勘。供电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按照供电服务承诺时限会同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和充电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原则上充电桩计量表进行集中设置管理。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小区业主委托的管理单位统建统管;物业服务合同无约定的,由小区业主会同供电企业召开业主大会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经多方共同讨论决定解决方案。由用电用户会同充电运营商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五)施工建设。充电运营商组织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施工建设。

(六)装表接电。工程施工竣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按照供电服务承诺时限给予办理装表接电。

(七)项目验收。项目通电上线后,充电运营商组织整体验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运营维护。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对在用的充电桩定期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协议期满不再运营的,充电运营商应切断电源,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附件:
1-1.××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说明(适用运营商报装)
1-2.充电桩外观及基本功能自评表

20230530001.png

20230530002.png

附件2 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见下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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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zw 发表于 2023-10-27 17:22:41 | 阅读全部
附件2

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居民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须具备的条件

(一)车位条件。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安装设备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可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和高层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集中连片的公用充电桩宜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充电设施及其充电车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或车位租赁协议和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向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单位统筹向供电企业转交申请。原则上,物业服务单位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

(二)报装申请。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企业的,或小区已实现供电企业“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原则上用户直接向供电企业提交充电桩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客户有效身份证和复印件;
2.购车发票或购车意向协议;
3.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车位租赁证明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4.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附件2-1)。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未移交给供电企业且住户共用一个计量装置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的,用户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用户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用电,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明确告知用户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三)现场查勘。供电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核实目前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情况,勘查安装现场。物业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原则上充电桩计量装置进行集中设置管理。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小区业主委托的管理单位“统建统管”,可开展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统建统管”,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物业服务合同无约定的,由小区业主会同供电企业召开业主大会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经多方共同讨论决定解决方案。

(四)施工建设。申请人组织符合资质的充电设施施工单位与物业服务单位对接,就施工工期、人员进出、材料管理、工程对接、现场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安装技术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等签订《新能源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附件2-2),就充电设施安装的相关内容及施工安全责任进行约定。

(五)装表接电。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完成后,如属用户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充电桩用电的,接电点至电表部分的验收由申请人向供电企业提出电力工程验收竣工检验申请(不包含电表后验收),供电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检验,出具竣工检验意见,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企业予以装表接电,电表后的验收与用户向小区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的验收要求一致。如用户向小区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的,送电前,施工单位应与申请人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参与下交付充电设施,提供安装合格证明并抄送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备案。充电设施生产厂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使用人)进行充电设施使用技术培训及安全防范培训。

(六)运营维护。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产权人,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巡查。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附件2-3),约定安全等相关权责义务。

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统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细则公用桩要求办理。

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
2-1.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个人报装)
2-2.新能源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
2-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

20230530003.png

附件2-2

新能源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
(物业服务单位留存)

甲方(自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单位或租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住所地:

甲方购买了一辆      (品牌)新能源汽车,现需在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设施一台。为了顺利完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相关安全责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甲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于                 ,

充电设施安装前,甲方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单位报备,并监督乙方安全施工。

(二)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企业办理报装手续。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承诺:

(一)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装修管理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和运营维护技术指南,并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三)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

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

(四)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相应安全责任。

(六)因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或安装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问题,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附件2-3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使用)协议书
(参考范本)

甲方(物业服务单位):

乙方(车位产权人/租赁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转供电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需要,甲方同意接驳电源,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地址

用电地址:

二、用电方式及容量

(一)甲方仅负责提供电源及电源接驳点,施工安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电压为       ,总用电容量为             ,由甲方从           小区     栋    层低压配电箱处向乙方提供。

(二)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位置接用电源,自行负责电缆及用电计量装置提供和安装,电缆及用电计量装置必须为合格产品,计量装置同时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缆应符合电力负荷使用标准,并附检验证明及标志。安装完成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电表,确需更换时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乙方在用电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用电线路和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书面回复,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处理结果。

(四)乙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由其自行负责充电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对甲方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按原值或商定的金额赔偿;如有其他责任人乙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乙方购买相关保险的,乙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分界点: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供电设施及线路管理、运维责任划分。

(二)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变更。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操作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管理责任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甲方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充电设施不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影响人员疏散。

(五)乙方应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甲方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有发现、制止、报告的义务。

(六)乙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应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乙方须向甲方报备,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监督安全施工,并接受甲方对施工方的施工资质的核查。充电设施拆除或迁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用电费用及结算方式

乙方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甲方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和电价标准,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向乙方收取费用,费用收取应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乙方应于次月底前缴清上月电费,否则甲方有权按日收取乙方拖欠电费总额     的违约金。

五、其他

(一)乙方应按照规定进行充电设施报装申请,最终通过属地供电企业审核后,乙方才能组织安装单位进场。

(二)有利害关系业主提出需拆除乙方充电设施时,由乙方负责沟通解决,甲方应协助双方沟通。

(三)相关部门认为充电设施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求整改,在整改期间和整改未达标时,甲方有权配合相关部门基于安全角度作出的整改要求,停止充电设施供电。

(四)双方就协议执行存在争议的,可通过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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