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印发实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印发实施,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处),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国网红安供电公司、编制了《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红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国网红安县供电公司
2023年5月18日
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
2023年5月
目 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规定........................................
4 设置要求........................................
4.1 设置规则.....................................
4.2 配建标准.....................................
5 设施设备........................................
5.1 充电设备.....................................
5.2 供配电系统.................................
5.3 计量计费系统.............................
5.4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6 施工安装........................................
6.1 基本要求.....................................
6.2 安装设计.....................................
6.3 土建施工.....................................
6.4 电气安装.....................................
6.5 设施防护.....................................
6.6 消防.............................................
6.7 人防.............................................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政策,推动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1.0.3 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1.0.5 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2 术语和定义
2.0.1 充电设施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系统、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2.0.2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2.0.3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s
由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2.0.4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5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6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 区域配电柜 Regional Charging distribution cabinet
可满足局部若干车位充电需求的配电柜,就近给充电设备提供电源或预留电源。
2.0.8 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9 供电半径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2.0.10 电源接入点 Power point of access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2.0.11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Charging oper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2.0.12 负荷调度 Load management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充电系统能量输出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
2.0.13 有序充电 Orderly charging
通过管理系统对多个充电设备进行充电顺序或充电功率进行调控,确保供电系统负荷不超过限定值。
2.0.14 智能充电 Intelligent charging
通过在特定场景下具有一定程度的信息感知、远程通信、信息安全保护以及充电策略的判断和执行等能力的智能充电桩所进行的电动汽车充电行为。
2.0.15 智能充电桩 Intelligent charging spot
具备智能充电功能的充电设备。
2.0.16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设备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7 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 equipment and system
通过安装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能耗在线监测的设备及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充电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应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执行。
3.0.2 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应选用获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3.0.3 充电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远程通信的功能。
3.0.4 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
3.0.5 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 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 20234等有关规定。
3.0.6 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7 充电设施宜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行智能有序充电,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智能有序充电管理基本单元。
3.0.8 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已有配电设施;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应优先采用有序充电方式。
3.0.9 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按规定比例直接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直接建设应将充电桩安装到车位,以满足直接充电需求;预留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线路通道等,将管线、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3.0.10 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充电区域,监控信号传至建筑物(群)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安防监控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宜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
3.0.11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等有关规定。
3.0.12 新建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应同步设置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的能耗监测设备。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应具备计量、采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各低压供电回路用能总量,采用设备直传或建筑自身能耗监测系统转发形式向“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http://pt.cdzjryb.com:9010/Login.aspx)按小时上传的功能。
4 设置要求
4.1 设置规则
4.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宜满足以下规定:
1 充电设施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的原则设置。
2 住宅建筑慢充设备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
3 公共建筑快慢充设备结合,可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
4.1.2 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宜分散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
4.1.3 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2 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3 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有关规定。
4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5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6 充电设备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布置。
4.1.4 为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在停车位后面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4.1.5 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当受场地限制不满足净距离要求时,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车位线外,同时通过安装车挡的方式防止充电设备遭受撞击,车挡器安装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等相关规定。
4.1.6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可与其他供电的低压开关柜可安装在同一配电室内。
4.1.7 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4.1.8 充电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 充电场站引导标识应设置在停车场附属建筑明显位置。
2 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3 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或上方设置。
4.1.9 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2 配建标准
4.2.1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按照泊位数量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相应建设安装条件,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4.2.1-1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建设20%,预留80%。
表4.2.1-2 充电设施工程做法要求
注:1 直接建设应将充电桩安装到车位,以满足直接充电需求;预留条件应将变压器、干线电缆、配电柜等供配电设施安装到位,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敷设到车位,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具体为:△为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时预留安装空间;▲为需要随主体工程一次性建成内容。
2 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应具备计量、采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各低压供电回路用能总量,采用设备直传或建筑自身能耗监测系统转发形式向“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http://pt.cdzjryb.com:9010/Login.aspx)按小时上传的功能。
3 既有建筑改扩建应考虑配建充电设施电力增容需求,增容量参照本文件5.2.2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