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
chdzw 发表于:2023-10-23 23:55:4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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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明确了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方法、评价评审方法、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细则,通知原文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管发〔2023〕11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现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水平提升,有序开展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二)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项目,给予建设奖励。

(三)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四)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五)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六)对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换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八)以上奖补对象(附件1)不重复支持。

其中,年度奖励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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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能源供应及设备研发生产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三)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方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和“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四)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六)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换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以充换电站为单元申报,充电精品示范区由所在行政区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申报,“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由“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申报。

(二)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0日截止。

(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附件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评价评审

(一)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二)平台监测。针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市级平台对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30天及考核期内充换电量为0的充换电设施,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进行现场核查。

(四)考核评价。针对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的换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附件3)。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和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有严重隐患或一般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设施,取消该站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针对充电精品示范区,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确定奖励资格。针对“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五)订单审核。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电量奖励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市级平台针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设施,对充换电订单进行初筛,筛除存在充换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等情况的异常订单,通过初筛的订单纳入订单库,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换电站为单元,汇总整理订单申请明细表(从市级平台导出)、对应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票据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结合订单申请明细表,对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验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及订单审核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并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六、资金发放

充换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政务网站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七、监督管理

(一)针对本年度获得奖励支持但出现拆除等情况的充换电设施,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市城市管理委。若未及时报送,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换电设施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发放奖励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名词解释
2.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申报书
3.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考核评价方法


附件1

名词解释

1.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2.“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指在居住区及周边,挖掘居住区内外边角空地、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资源,为居住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三个5”(找桩距离不大于500米、服务费不高于0.5元、排队时间不长于5分钟)、“四个创新”(智慧选址、价格优惠、预约即得、安全提示)的充电服务,成功入围并通过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的试点项目。

3.移动充电设施,指利用电池储能,具备电动底盘移动功能,受智能平台管理的,适用于无固定车位或电力负荷紧张区域的移动充电小车。

4.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小区内部停车场所建设,主要供小区内部电动汽车使用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5.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环卫、公交等专用领域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充电设施。其中:超充桩指充电枪最大输出功率为360千瓦及以上、充电主机和终端分体式设计的全液冷充电桩;快充桩指单枪功率介于60(含)千瓦-360千瓦的充电桩;慢充桩指单枪功率低于60千瓦的充电桩。

6.充电精品示范区,指划定不超过7平方公里的区域,区域内至少包含一个特色场景(消费商圈、商务办公、交通枢纽、公路沿线、产业园区和物流基地等)。示范区内的示范站须为电动汽车用户带来“三个一”(一约即充、一码通行、一小时充电)和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的高品质充电体验。充电精品示范区的认定需通过入围评审、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

7.换电设施,指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设施,主要应用于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服务场景。

8.有序充电设施,指配电网在用户、充电桩以及电动汽车之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互和分层控制,全面感知配电负荷变化趋势,下达动态调整充电时间和功率指令后,参与响应执行充电时间及功率调整的充电设施。

9.V2G充电设施,指能作为电动汽车与电网进行双向电能量流动和信息互动的载体,实现双向充放电的充电设施。

10.光(储)充充电站,指在传统充电站的基础上配置分布式光伏系统(或储能系统),同时具备光伏发电(或储能)、充电功能的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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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点、企业性质、企业法人、企业股东、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人员规模、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及京内和京外充换电设施建设规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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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按照申报方向,以充电站为单元,分类别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充电设备功率类型及技术参数、充电桩与停车位比、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项目投运时间等情况,其中“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充电精品示范区项目还需说明项目符合“统建统服”、充电精品示范区要求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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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建平台运营情况

包括平台建设概况、功能、运营状况、与市级平台对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接入充换电设施总数量和功率、状态信息互联互通情况、充电订单传送情况等),若没有自建平台,则说明委托平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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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互联互通程度”从静态数据互通、动态数据互通、启停互通三个选项中选填。

四、申报项目运营情况

包括运营模式、运维团队、管理制度(含运维管理、安全管理)、电价与服务价格、收费模式、充电停车泊位管理、投保情况、近6个月实际运营状况(含充电量、客户类型)等。如申报有序充电、V2G、光(储)充充电设施,还需说明项目功能实现路径及效果,效果包括有序充电、V2G、光(储)充时间特点、有序充电量、V2G放电量、光伏发电量及用电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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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管理”从租赁车位、施划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施划电动汽车泊位、差异化停车费用、其他、无等选项中选填。
       2.运营不足6个月的,只填写运营期的状况,并说明具体周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重点描述餐饮、雨棚、共享充电宝、便利店、自动售货机、饮水机、洗车设备、休息室等配套设施建设服务情况。

(二)重点区域建设保障情况。重点说明在乡村、A级以上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的充电站情况。

(三)充电停车管理情况。重点说明为解决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问题所采取的手段及效果。

六、附件

1.充换电设施建设明细表(从市级平台导出)。

2.市级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4.申报单位关于奖励资金发放的银行账号信息的说明,包括开户名称及账号。

5.申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重点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巡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巡检记录、应急值守制度、安全培训制度、运维团队人员资质证书及对应的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等。

6.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换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桩的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签订至2024年12月31日及以后,其中: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协议可由业委会、物管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意见书代替;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与场地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期结束时间不早于2024年12月31日,且能证明协议能够正常续约至项目建成验收后运营5年及以上。

7.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充换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除外)。

8.具有明确验收结论且验收单位盖章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内部充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统建统服”试点项目除外)。

9.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NAS资质)出具的现场验收检验报告,验收检测内容见附件2-1(仅单位内部充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充电精品示范区提交)。

10.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单及明细,保单时间需覆盖至2023年12月31日。

11.第三方组织出具的“统建统服”试点项目验收确认单(仅“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提交)。

12.建设投资情况材料,包括充电桩设备购置、电气改造、土建、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及对应合同、发票等财务凭证(仅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提交)。

13.充电设施可为公务用车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说明(仅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提交,附件2-2)。

14.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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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考核评价方法(见下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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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chdzw 发表于 2023-10-24 02:21:18 | 阅读全部
附件3

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考核评价方法

分别对申报运营奖励的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充换电安全性、可用性、及时性、友好性等4个一级指标、若干二级指标。根据充换电站各二级指标对应得分,计算综合评分,并按照规则确定充换电站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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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事故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充换电站出现因充换电设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为前提条件性指标,不参与综合评分的计算。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取消该充换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否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计算。

二、严重隐患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安全生产检查出表3中任一隐患,则视为该充电站有严重隐患情况,检查出表4中任一隐患,则视为该换电站有严重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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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分方法:该指标为前提条件性指标,不参与综合评分计算。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充换电站进行检查,若发现严重隐患,则取消该充换电站本年奖励资格;否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计算。

三、一般隐患整改及时性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安全生产检查出表5、表6中任一隐患,若在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通过复查,视为隐患整改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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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分方法:该指标为前提条件性指标,不参与综合评分计算。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充换电站进行检查、通知整改,对整改不及时场站,取消该场站本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对整改及时的场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计算。

四、平均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平均利用率=充电量/(功率×服务时长)。

(二)计分方法:将充电站平均利用率按照旅游景区和其他场所两类分别由大到小排名,该项得分=分值×(总站数-排名+1)/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五、电池平均周转率

(一)指标解释:以换电站为考核对象,电池平均周转率=换电次数/站内电池数。

(二)计分方法:将换电站电池平均周转率由大到小排名,该项得分=分值×(总站数-排名+1)/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六、平均故障率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充电站平均故障率=站内设施故障总时长/设施在线总时长;换电站平均故障率=站内电池故障总时长/设施在线总时长。

(二)计分方法:该项得分=分值×(1-平均故障率),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七、信息准确性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经现场核查发现设施数量、功率、运行状态等与申报单位向市级平台报送/推送信息一致,则视为信息准确。

(二)计分方法:若发现设施数量、功率信息不准确,发现一次该站该指标扣减2分;若运行状态信息不准确,则申报单位所有充换电站该指标扣减2分,扣完为止。

八、舆情及负面清单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重点通过市民、媒体、市级平台考核充换电设施提供服务的质量。

(二)计分方法:以《今日舆情》等官方渠道为依据,经核实收到1条投诉,则对应充换电站扣减1分,扣完为止。

九、零电量充电站占比

(一)指标解释:以申报单位为考核对象,零电量充电站(不含旅游景区内的充电站)占比=考核期内充电站电量为0的场站数/接入市级平台的全部充电站。

(二)计分方法:取消零电量充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申报单位所有申报充电站该项得分=分值×(1-零电量充电站占比),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十、故障解决及时性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对出现掉线、故障问题,在24小时之内排除,视为故障解决及时。

(二)计分方法:若考核期内每出现1次解决不及时,则该站该指标扣减3分,直至扣完。

十一、设施管理及时性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以下3种情况被视为设施管理不及时:1.经现场核查发现整站不通电或拆除;2.对暂停运充换电站,未及时在企业平台、合作平台及现场公示暂停运信息,未在24小时内告知市级平台;3.对接入市级平台所有充换电站监测出现长期闲置、暂停运问题,在接到市级平台通知24小时内未完成响应。

(二)计分方法:若发现设施管理不及时,则取消该充换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且申报单位其余充换电站该指标扣减2分。

十二、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

(一)指标解释: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充电站重点考核设施处于网络断开连接(掉线)或故障两种状态的信息推送及时性。换电站重点考核充电仓动态、运营动态信息推送及时性。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考核期内,每日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之和/考核天数。

每日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站内关键信息的“3小时固定推送状态次数”总和/8。其中,“3小时固定推送状态次数”取值方法为:每3小时内企业平台将状态信息向市级平台推送的次数≥1,则取1;否则,取0。

充电站的状态信息包括站内所有充电接口的空闲、掉线、故障等信息;换电站的状态信息包括站内电池总数量、可换电池数量、故障电池数量、电池荷电状态(SOC)、充电设备状态、排队车辆数量等关键信息。

(二)计分方法:该项得分=分值×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

十三、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

(一)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充电设施处于充电(忙)或空闲(闲)两种状态的信息推送及时性。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过初筛且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数量/通过初筛的充电订单数量。

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是指充电订单中的充电开始时间、充电结束时间对应的设施状态变化与对应时刻前后5分钟之内推送至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一致。

(二)计分方法:该项得分=分值×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十四、谷电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以换电站为考核对象,谷电利用率=谷时段充电量/电池总充电量。

(二)计分方法:将换电站谷电利用率由大到小排名,该项得分=分值×(总站数-排名+1)/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十五、快充枪占比

(一)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快充枪占比=快充枪数/站总枪数。

(二)计分方法:该项得分=分值×快充枪占比,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十六、配套设施建设

(一)指标解释:该指标为附加项。以充换电站为考核对象,重点评价餐饮、雨棚、共享充电宝、便利店、自动售货机、饮水机、洗车设备、休息室等配套设施建设服务情况。

(二)计分方法:申报单位自行申报,项目管理单位核实,并综合评估给予1分-5分,否则为0分。

十七、重点区域建设保障

(一)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该指标为附加项指标。重点评价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支撑行业主管部门保障城市运行,对在乡村、A级以上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的充电站情况。

(二)计分方法:申报单位自行申报,项目管理单位核实,并综合评估给予1分-5分,否则为0分。

十八、充电停车管理

(一)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重点评价申报单位为解决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问题所采取的设置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充电停车一体化新技术等有效手段。

(二)计分方法:申报单位自行申报,经项目管理单位核实,根据效果给予1分-5分,否则为0分。

附件下载:
附件1:名词解释
附件2: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申报书
附件3: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考核评价方法

相关解读:
文件图解——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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