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chdzw 发表于:2023-8-22 11:12: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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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其中附件4《深圳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附件4

深圳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本文件规定了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备、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等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设计和管理。

3.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充电设施

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3.2 分散充电设施
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的,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的智能化、集成化充电系统。

3.3 充电系统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3.4 充电设备
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3.5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3.6 非车载充电机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3.7 供电系统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3.8 电源接入点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3.9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3.10 负荷调度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

3.11 有序充电
通过运用技术措施进行引导和协调,按照一定策略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

3.12 所有权人
依法享有充电设施所有权,对充电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主体。

3.13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4.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充电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4.1.2 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应选用获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4.1.3 充电设施应能提供安全的电动汽车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4.1.4 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等的规定。
4.1.5 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备进行管理,平台要求应满足4.5 节的规定。
4.1.6 配建充电设施时,应采用有序充电方式进行管理。
4.1.7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

4.2 充电设备要求
4.2.1 充电设备应能够实时接收并快速响应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策略,机动调整充电时序和输出功率,实现有序充电。
4.2.2 充电设备应具备唤醒车辆恢复充电的功能。
4.2.3 充电设备应具备本机异常检测功能,并能够将异常情况上传至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4.2.4 充电设备应具备将本机的充电电流、电压、功率及充电业务数据(如充电开始和停止事件)等信息实时上传到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的功能。
4.2.5 充电设备应具备过压、欠压、过电流和短路保护等监测功能,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事件、通信故障等进行识别、记录,并上传至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4.2.6 充电设备应响应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策略,响应时间应≤60S。
4.2.7 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协议除应将GB/T27930-2015 标准中规定的必选字段上传外,还应具备上传平台如下字段的能力:车辆识别码(VIN)、最低单体动力蓄电池电压及编号、、电池冷却状态、电池内阻、电池容量、车辆公告型号。如不具备上传能力的车辆,平台应具备标记能力并进行上传记录。
4.2.8 居住区建筑物内的充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30 kW,宜采用小功率直流充电。
4.2.9 非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变换部分宜集中布置,整体宜采用分体式架构并进行功率共享,通过一机多枪的架构提升利用率。充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合理确定充电站设计方案。

4.3 供电系统

4.3.1 一般要求

a) 居住区供电系统应具备将台区变压器运行数据传至充电运营商的运营管理平台。
b) 居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的供电回路。
c) 供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标准》、GB 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3.2 计算负荷
供电系统计算负荷时应考虑充电设备运行的同时系数,充电设备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同时系数取值应按照不高于0.2 考虑。

4.4 计量计费系统
4.4.1 充电设备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费、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4.4.2 充电设备与电力部门之间的计量计费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要求实施。
4.4.3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设备应由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JJG 的相关检定规程进行现场检测。(JJG1148&JJG1149)

4.5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4.5.1 基本要求

a)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支持各类充电启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客户端扫码、刷卡、车充识别、有序充电等。
b)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在线充值支付功能,支持移动支付、银联卡等支付方式。
c)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支持峰谷计量、计费,支持定制化计费策略。
d)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支持充值、退款、对账、记账和报表分析等功能。
e)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符合T/CEC102.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f)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按照政府监管平台的要求上传充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经纬度、上线运营时间、联系人、总功率、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枪状态、充电状态、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
g)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包括订单编号、电站编号、电站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电站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
h)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

4.5.2 有序管理
a)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接收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负荷调控指令,并制定有序充电策略下发至充电设备进行响应。
b)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按照变压器台区进行数据展
示,并根据变压器数据调度台区内的充电功率,在保证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满足充电需求。
c)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启动和停止充电的功能。
d)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按照台区划分显示界面,界面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容量、变压器功率限值、剩余负荷、充电总功率、充电桩实时状态、功率预警等。

4.5.3 安全要求
a)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包括
但不限于APP/短信/邮件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至用户。
b) 具备与充电设施通信链路加密的功能。
c)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存储时间不低于3 年。
d)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可靠性应达到99.9%,提供7 天×24 小时的连续运行保障,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2000小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小于2 小时。
e)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动力电池状态的功能,对异常情况及时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异常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输出电压大于车辆电池最高允许总电压、电池最高温度大于电池最高允许温度、电池短时间温升过快、同一时刻电池不同部位温差过大、电池单体电压超过最高允许电压、电池压差超过允许值。
f)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车辆动力电池故障诊断分析功能,根据收集的车辆动力电池数据对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监测预警,对识别到的故障车辆采取预警和限制充电等火灾防控措施。

5.建设与安装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居住区建筑物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场负四层及以下。
5.1.2 安装的供用电管线、配电设备和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在3C 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应具备认证证书。
5.1.3 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应当符合用电、消防、防雷、土建、人防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等标准要求。
5.1.4 安装充电设施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不得损坏人防设施。对擅自开孔(钻孔)贯穿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制止。
5.1.5 充电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具备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验收资料盖章签字后,充电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所有权人及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分别备案保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5.2 施工要求
5.2.1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NB/T33004的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的资格和作业操作证。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准。
5.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督其施工安全方案、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情况。
5.2.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施工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针对每个项目存在的危险源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5.2.4 充电设施的竣工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电设备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
5.2.5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进行项目安全管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方案。5.2.6 建设项目各个相关方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总体协调、监督。
5.2.7 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妥善保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2.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检测合格证明。5.2.9 建设施工项目停工时应将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设施断电,临时线路收回,现场存在的坑洞等存在坠落风险部位应做好防护,已送电设备断电或上锁,现材料、垃圾应合理堆放或清理。

5.3 设施防护
5.3.1 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相关要求。
5.3.2 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相关规定。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3.3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户内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户外充电设施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6.运行与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充电运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充电设施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参照附录: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目录执行。充电设施的定期巡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记录应向物业报备,物业对记录资料进行验收并妥善存放。
a) 应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理。
6.1.2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如有)应将充电设施委托充电运营企业进行管理维护,所有权人及受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a) 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备查;
b) 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c)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管理区域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6.1.3 受托人除承担上述安全管理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a)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b) 配备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c)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d) 配备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具备数据存储和管理功能,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的监控和异常情况告警;

6.2 安全管理
6.2.1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巡查,
发现所有权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2.2 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6.2.3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运维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结构和原理,进网作业电工应考取电工入网许可证,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操作的电工都应考取低压操作电工证,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6.2.4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宜设置SOC 充电上限为95%,充电运营平台预警的车辆应设置SOC 充电上限90%及以下。

6.3 维护保养
6.3.1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参照充电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手册,对供电系统、充电设备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
6.3.2 充电运营企业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6.3.3 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 年。
6.3.4 需拆除或者迁移充电设施时,应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充电设施已报废的,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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