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chdzw 发表于:2023-8-22 11:10:3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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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其中附件3《深圳市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附件3

深圳市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应遵循的充电站选址和布局、设备选型及安装、电气设计、电能质量要求、电气照明、防雷接地、监控系统、节能环保、标志标识的设计的要求以及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设计和管理。

3. 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
为电动汽车提供集中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3.2 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
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的,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的智能化、集成化充电系统。

3.3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
实现电动汽车蓄电池系统与电网之间双向电能转换的装置。

3.4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设备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且至少具有一个车辆插头的额定输出电流超过250A 的专用装置。

3.5 全液冷超充设备
充电功率变换单元、车辆插头及充电电缆全部采用液冷技术的超级充电设备。

3.6 本质安全
是指通过消除危险原因来确保安全的方法。

3.7 本质安全型电池储能系统
电池储能系统的电芯、模组以及集装箱采取特定的防爆措施,使得在特定情况下电池和导线产生的能量被限制在不能导致电池热失控的水平。

3.8 非本质安全型储能系统
电池储能系统的电芯、模组以及集装箱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在相应状态下产生的能量能够导致电池热失控。

4. 总体要求
4.1 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以下简称充电站)的规划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4.2 充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合理确定充电站设计方案。
4.3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评价。

5. 充电站选址和布置

5.1 充电站选址
5.1.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
5.1.2 新建充电站应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5.1.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5.1.4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
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
5.1.5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5.1.6 充电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016 的有关要求。

5.2 充电站布置
5.2.1 充电站应设置出入口、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和供配电设施布置区,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监控室、休息室和卫生间、储能布置区等。
5.2.2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5.2.3 充电终端、一体式充电设备、交流充电桩应靠近
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5.2.4 充电站内的超充车位宜按平行车位设计,便于车辆进入和驶出。
5.2.5 新建充电站充电区应建设遮雨棚。具备光伏发
电系统的充电站,光伏发电系统宜与遮雨棚结合建设。5.2.6 充电站如配置电池储能系统,宜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池储能系统。如配置非本质安全型电池储能系统,则储能系统与充电站出入口、充电区、休息室及监控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0 米。
5.2.7 充电站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设置明确指示标识;当充电站充电车位不超过50 个时,可合并设置为一个出入口。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城市市政道路时,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
5.2.8 充电站内道路设计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5.2.9 充电站内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场站外。
5.2.10 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6. 设备选型及安装

6.1 充电设备选型

6.1.1 集中式充电站宜采用直流充电设备,也可配置部分交流充电桩。
6.1.2 直流充电设备应满足NB/T33001 的规定。
6.1.3 交流充电设备应满足NB/T33002 的规定。
6.1.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应满足GB/T39572 的规定。
6.1.5 集中式充电站可根据需要配置超级充电系统。超级充电系统宜采用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或全液冷超充设备。充电堆或全液冷超充设备的整站装机功率应不小于1MW,超充接口数量应不少于2 个。并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充电接口。
6.1.6 集中式充电站也可采用固定功率充电设备。
6.1.7 集中式充电站也可根据需要配置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其并网点应满足电网的接入要求。
6.1.8 集中式充电站也可根据需要配置光伏发电系统和电池储能系统。
6.1.9 集中式充电站配置了非车载充电装置或光伏发电系统、电池储能系统中的任意一种时,均应设置综合能量管理系统,并能自动对各系统的功率进行调节。

6.2 变配电设备选型
6.2.1 变压器应选用干式变压器,或绝缘介质选用氟碳绝缘冷却液等非燃绝缘介质的变压器。
6.2.2 当直流充电设备装机功率在充电站所有负荷的占比超过80%,且直流充电设备功率因数超过0.95 时,低压配电系统无需设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6.2.3 集中式充电站所有控制供电回路、照明回路以及辅助供电回路均需配置漏电保护断路器,且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6.3 设备安装
6.3.1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与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6.3.2 充电设备外壳应可靠接地,并有明显的接地标识。
6.3.3 充电设备应与地平面垂直安装,偏离垂直面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6.3.4 充电设备的安装基础应高出地坪0.2m 及以上。
6.3.5 充电设备区域宜建设遮雨棚。

7. 充电站电气设计

7.1 负荷分级及计算

7.1.1 充电站宜按三级负荷供电。
7.1.2 充电设备装机功率可大于配电额定容量,当充电设备装机功率超过配电额定容量时,应具备将最高充电总功率自动限制到配电额定容量以下的措施。
7.1.2 充电设备计算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20230818103.jpg

7.2 10(20)kV 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380 V 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7.3 集中式充电站变压器容量超过500kVA(含500kVA)时,宜配置专用变压器。
7.4 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和变压器配置,尚应满足深圳供电部门有关要求

8. 充电站电能质量要求
8.1 集中式充电站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
8.2 集中式充电站的供电变压器接线组别应为D,yn11。
8.3 集中式充电站的供电电源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宜采用高供高计。
8.4 集中式充电站宜在变压器低压进线侧设置考核计量表。
8.5 直流充电设备的计量应符合JJG1149 的要求,交流充电桩的计量应符合JJG1148 的要求。
8.6 直流充电设备的电流谐波畸变率(THDi)应不超过5%。

9. 电气照明

9.1 照度标准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见表1。

表1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

20230818104.jpg

9.2 照明要求
9.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9.2.2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9.2.3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
9.2.4 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2.5 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的电源侧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

10. 防雷及接地

10.1 一般要求

10.1.1 充电站的防雷分类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
10.1.2 充电站防雷区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
10.1.3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 50057 和 GB50065 的规定。
10.1.4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充电设备的金属性外壳、底座、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彼此连通,并可靠接地。

10.2 防直击雷要求
应符合GB 50057 的相关条款。

10.3 接地要求
10.3.1 充电站的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接的接地极,宜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3.2 充电站内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GB 50057 中的要求。

11. 监控系统
11.1 集中式充电站应设置充电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宜设置配电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系统。
11.2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各充电设备的信息,记录故障信息和充电过程的电压、电流曲线,应具备越限报警和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
11.3 配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变压器信息、电压、电
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并具备越限报警和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
11.4 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充电站各区域。
11.5 集中式充电站应能够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11.6 集中式充电站宜能够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具备响应虚拟电厂调度的能力。

12. 节能环保

12.1 节能

12.1.1 新建充电站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变压器,变压器能效等级宜选用2级及以上。
12.1.2 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节能灯。
12.1.3 充电站内充电设备应选用节能产品,直流充电设备的峰值效率应不低于95%,待机功耗应不超过30W/车辆插头,交流充电桩的待机功耗应不超过30W。

12.2 环保
12.2.1 充电站内设备和电缆应选用低烟无卤产品。
12.2.2 充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3096的规定。
12.2.3 充电站应从噪声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13. 形象设计及标志标识
13.1 集中式充电站宜采用醒目简洁的形象设计,结合深圳市特色,突出统一性、环保性、规范性和宣传性。
13.2 集中式充电站内的图形标识应符合GB/T 31525的规定。

14. 管理要求
14.1 集中式充电站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具备运营条件。
14.2 充电站的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4.3 充电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
14.4 充电站的运营应根据服务环节设置岗位,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职责,并制定岗位操作规程。
14.5 集中式充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责任落实到人。
14.6 集中式充电站宜建立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14.7 集中式充电站应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4.8 集中式充电站应制定防火灾、防爆炸、防电击、防汛、防环境污染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14.9 集中式充电站应制定充电站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站内设备完好性,保障安全,纠正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14.10 集中式充电站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如火灾、车辆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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