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chdzw 发表于:2023-8-21 20:52: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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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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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评价方式,包括对充电站的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其中包含先进性、市场影响、规模效应、设备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多项涉及技术、运营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打分。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实施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评价分级活动,也适用于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规范其运营活动并进行自我评价,以及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方(如车企、主管部门等)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3.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充电设施

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施和分散充电设施。

3.2 充电站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3.3 充电设备
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3.4 充电设施运营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4.基本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服务评价的基本要求,待评价的充电站及其充电设备必须满足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4.1 设备合规
充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须至少满足以下国标及行标:

交流充电桩: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交流充电桩》

非车载充电机: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具备充电设备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测试机构具备CNAS 资质)和/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证书(证书须包含以上标准),以供评估其设备合规性。设备合规性通过现场一致性检查和测试来验证。

4.2 设备一致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采用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多种管控手段,确保充电站内实际安装的充电设备与通过第三方型式试验的样品的一致性,包括型号,规格,外观,内部主要电气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枪、线缆、充电模块等)。

4.3 充电保障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对充电过程可能引起的损失进行投保,保险应涵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且能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单等信息(至少提供产品险)。

4.4 变压器要求
2022 年以后,充电运营主体自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变压器,其能效等级应满足GB 20052 - 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5.评价指标
根据充电站的实际情况,从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等维度进一步评价分级。

5.1 技术表现
对充电站采用的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运维相关技术等基于其技术表现,设置了2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先进性和节能效应。

5.2 行业表现
对充电站的运营服务基于其行业表现,设置了3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规模效应、市场影响和合规管控。

5.3 服务表现
对充电站的运营服务基于其服务表现,设置了5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设备管理、环境管理、车位管理、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

5.4 充电站服务评价项目表

表1-1 充电站服务分级评价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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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定方式
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本文件的分级评价项目表对所提出的充电设施服务开展级别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依据现场评价结果出具相应报告。
注:共分为四个等级,即三级,四级,五级,示范站。其中,各级别的最低得分线:三级为40 分,四级为60 分,五级为80 分,示范站为90 分,低于40 分则未能通过现场评价。


附件2

深圳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评价方式,包括对分散式充电设施的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其中包含先进性、市场影响、规模效应、设备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多项涉及技术、运营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打分。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实施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评价分级活动,也适用于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规范其运营活动并进行自我评价,以及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方(如车企、主管部门等)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3.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充电设施

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施和分散充电设施。

3.2 分散充电设施
结合分散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3.3 充电设备
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3.4 充电设施运营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4.基本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服务评价的基本要求,待评价的分散充电设施及其充电设备必须满足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4.1 设备合规
充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须至少满足以下国标及行标:

交流充电桩: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交流充电桩》

非车载充电机: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具备充电设备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测试机构具备CNAS 资质)和/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证书(证书须包含以上标准),以供评估其设备合规性。设备合规性通过现场一致性检查和测试来验证。

4.2 设备一致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采用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多种管控手段,确保充电设施内实际安装的充电设备与通过第三方型式试验的样品的一致性,包括型号,规格,外观,内部主要电气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枪、线缆、充电模块等)。

4.3 充电保障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对充电过程可能引起的损失进行投保,保险应涵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且能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单等信息(至少提供产品险)。

4.4 变压器要求
2022 年以后,充电运营主体自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变压器,其能效等级应满足GB 20052 - 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5.评价指标
根据分散充电设施的实际情况,从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等维度进一步评价分级。

5.1 技术表现
对分散充电设施采用的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运维相关技术等基于其技术表现,设置了2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先进性和节能效应。

5.2 行业表现
对分散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基于其行业表现,设置了3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规模效应、市场影响和合规管控。

5.3 服务表现
对分散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基于其服务表现,设置了5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设备管理、环境管理、车位管理、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

5.4 充电设施服务评价项目表

20230818602.jpg

6. 评定方式
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本文件的分级评价项目表对所提出的充电设施服务开展级别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依据现场评价结果出具相应报告。
注:共分为四个等级,即三级,四级,五级,示范站。其中,各级别的最低得分线:三级为40 分,四级为60 分,五级为80 分,示范站为90 分,低于40 分则未能通过现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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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chdzw 发表于 2023-8-21 20:52:32 | 阅读全部
附件3
深圳市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应遵循的充电站选址和布局、设备选型及安装、电气设计、电能质量要求、电气照明、防雷接地、监控系统、节能环保、标志标识的设计的要求以及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设计和管理。

3. 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
为电动汽车提供集中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3.2 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
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的,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的智能化、集成化充电系统。

3.3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
实现电动汽车蓄电池系统与电网之间双向电能转换的装置。

3.4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设备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且至少具有一个车辆插头的额定输出电流超过250A 的专用装置。

3.5 全液冷超充设备
充电功率变换单元、车辆插头及充电电缆全部采用液冷技术的超级充电设备。

3.6 本质安全
是指通过消除危险原因来确保安全的方法。

3.7 本质安全型电池储能系统
电池储能系统的电芯、模组以及集装箱采取特定的防爆措施,使得在特定情况下电池和导线产生的能量被限制在不能导致电池热失控的水平。

3.8 非本质安全型储能系统
电池储能系统的电芯、模组以及集装箱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在相应状态下产生的能量能够导致电池热失控。

4. 总体要求
4.1 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以下简称充电站)的规划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4.2 充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合理确定充电站设计方案。
4.3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评价。

5. 充电站选址和布置

5.1 充电站选址
5.1.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
5.1.2 新建充电站应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5.1.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5.1.4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
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
5.1.5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5.1.6 充电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016 的有关要求。

5.2 充电站布置
5.2.1 充电站应设置出入口、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和供配电设施布置区,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监控室、休息室和卫生间、储能布置区等。
5.2.2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5.2.3 充电终端、一体式充电设备、交流充电桩应靠近
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5.2.4 充电站内的超充车位宜按平行车位设计,便于车辆进入和驶出。
5.2.5 新建充电站充电区应建设遮雨棚。具备光伏发
电系统的充电站,光伏发电系统宜与遮雨棚结合建设。5.2.6 充电站如配置电池储能系统,宜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池储能系统。如配置非本质安全型电池储能系统,则储能系统与充电站出入口、充电区、休息室及监控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0 米。
5.2.7 充电站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设置明确指示标识;当充电站充电车位不超过50 个时,可合并设置为一个出入口。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城市市政道路时,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
5.2.8 充电站内道路设计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5.2.9 充电站内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场站外。
5.2.10 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6. 设备选型及安装

6.1 充电设备选型

6.1.1 集中式充电站宜采用直流充电设备,也可配置部分交流充电桩。
6.1.2 直流充电设备应满足NB/T33001 的规定。
6.1.3 交流充电设备应满足NB/T33002 的规定。
6.1.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应满足GB/T39572 的规定。
6.1.5 集中式充电站可根据需要配置超级充电系统。超级充电系统宜采用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或全液冷超充设备。充电堆或全液冷超充设备的整站装机功率应不小于1MW,超充接口数量应不少于2 个。并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充电接口。
6.1.6 集中式充电站也可采用固定功率充电设备。
6.1.7 集中式充电站也可根据需要配置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其并网点应满足电网的接入要求。
6.1.8 集中式充电站也可根据需要配置光伏发电系统和电池储能系统。
6.1.9 集中式充电站配置了非车载充电装置或光伏发电系统、电池储能系统中的任意一种时,均应设置综合能量管理系统,并能自动对各系统的功率进行调节。

6.2 变配电设备选型
6.2.1 变压器应选用干式变压器,或绝缘介质选用氟碳绝缘冷却液等非燃绝缘介质的变压器。
6.2.2 当直流充电设备装机功率在充电站所有负荷的占比超过80%,且直流充电设备功率因数超过0.95 时,低压配电系统无需设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6.2.3 集中式充电站所有控制供电回路、照明回路以及辅助供电回路均需配置漏电保护断路器,且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6.3 设备安装
6.3.1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与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6.3.2 充电设备外壳应可靠接地,并有明显的接地标识。
6.3.3 充电设备应与地平面垂直安装,偏离垂直面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6.3.4 充电设备的安装基础应高出地坪0.2m 及以上。
6.3.5 充电设备区域宜建设遮雨棚。

7. 充电站电气设计

7.1 负荷分级及计算

7.1.1 充电站宜按三级负荷供电。
7.1.2 充电设备装机功率可大于配电额定容量,当充电设备装机功率超过配电额定容量时,应具备将最高充电总功率自动限制到配电额定容量以下的措施。
7.1.2 充电设备计算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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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0(20)kV 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380 V 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7.3 集中式充电站变压器容量超过500kVA(含500kVA)时,宜配置专用变压器。
7.4 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和变压器配置,尚应满足深圳供电部门有关要求

8. 充电站电能质量要求
8.1 集中式充电站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
8.2 集中式充电站的供电变压器接线组别应为D,yn11。
8.3 集中式充电站的供电电源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宜采用高供高计。
8.4 集中式充电站宜在变压器低压进线侧设置考核计量表。
8.5 直流充电设备的计量应符合JJG1149 的要求,交流充电桩的计量应符合JJG1148 的要求。
8.6 直流充电设备的电流谐波畸变率(THDi)应不超过5%。

9. 电气照明

9.1 照度标准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见表1。

表1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

20230818605.jpg

9.2 照明要求
9.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9.2.2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9.2.3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
9.2.4 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2.5 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的电源侧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

10. 防雷及接地

10.1 一般要求

10.1.1 充电站的防雷分类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
10.1.2 充电站防雷区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
10.1.3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 50057 和 GB50065 的规定。
10.1.4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充电设备的金属性外壳、底座、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彼此连通,并可靠接地。

10.2 防直击雷要求
应符合GB 50057 的相关条款。

10.3 接地要求
10.3.1 充电站的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接的接地极,宜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3.2 充电站内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GB 50057 中的要求。

11. 监控系统
11.1 集中式充电站应设置充电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宜设置配电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系统。
11.2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各充电设备的信息,记录故障信息和充电过程的电压、电流曲线,应具备越限报警和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
11.3 配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变压器信息、电压、电
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并具备越限报警和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
11.4 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充电站各区域。
11.5 集中式充电站应能够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11.6 集中式充电站宜能够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具备响应虚拟电厂调度的能力。

12. 节能环保

12.1 节能

12.1.1 新建充电站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变压器,变压器能效等级宜选用2级及以上。
12.1.2 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节能灯。
12.1.3 充电站内充电设备应选用节能产品,直流充电设备的峰值效率应不低于95%,待机功耗应不超过30W/车辆插头,交流充电桩的待机功耗应不超过30W。

12.2 环保
12.2.1 充电站内设备和电缆应选用低烟无卤产品。
12.2.2 充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3096的规定。
12.2.3 充电站应从噪声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13. 形象设计及标志标识
13.1 集中式充电站宜采用醒目简洁的形象设计,结合深圳市特色,突出统一性、环保性、规范性和宣传性。
13.2 集中式充电站内的图形标识应符合GB/T 31525的规定。

14. 管理要求
14.1 集中式充电站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具备运营条件。
14.2 充电站的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4.3 充电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
14.4 充电站的运营应根据服务环节设置岗位,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职责,并制定岗位操作规程。
14.5 集中式充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责任落实到人。
14.6 集中式充电站宜建立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14.7 集中式充电站应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4.8 集中式充电站应制定防火灾、防爆炸、防电击、防汛、防环境污染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14.9 集中式充电站应制定充电站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站内设备完好性,保障安全,纠正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14.10 集中式充电站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如火灾、车辆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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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zw 发表于 2023-8-21 20:52:50 | 阅读全部
附件4

深圳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设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本文件规定了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备、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等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设计和管理。

3.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充电设施

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3.2 分散充电设施
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的,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的智能化、集成化充电系统。

3.3 充电系统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3.4 充电设备
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3.5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3.6 非车载充电机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3.7 供电系统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3.8 电源接入点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3.9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3.10 负荷调度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

3.11 有序充电
通过运用技术措施进行引导和协调,按照一定策略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

3.12 所有权人
依法享有充电设施所有权,对充电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主体。

3.13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4.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充电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4.1.2 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应选用获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4.1.3 充电设施应能提供安全的电动汽车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4.1.4 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等的规定。
4.1.5 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备进行管理,平台要求应满足4.5 节的规定。
4.1.6 配建充电设施时,应采用有序充电方式进行管理。
4.1.7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

4.2 充电设备要求
4.2.1 充电设备应能够实时接收并快速响应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策略,机动调整充电时序和输出功率,实现有序充电。
4.2.2 充电设备应具备唤醒车辆恢复充电的功能。
4.2.3 充电设备应具备本机异常检测功能,并能够将异常情况上传至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4.2.4 充电设备应具备将本机的充电电流、电压、功率及充电业务数据(如充电开始和停止事件)等信息实时上传到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的功能。
4.2.5 充电设备应具备过压、欠压、过电流和短路保护等监测功能,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事件、通信故障等进行识别、记录,并上传至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4.2.6 充电设备应响应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策略,响应时间应≤60S。
4.2.7 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协议除应将GB/T27930-2015 标准中规定的必选字段上传外,还应具备上传平台如下字段的能力:车辆识别码(VIN)、最低单体动力蓄电池电压及编号、、电池冷却状态、电池内阻、电池容量、车辆公告型号。如不具备上传能力的车辆,平台应具备标记能力并进行上传记录。
4.2.8 居住区建筑物内的充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30 kW,宜采用小功率直流充电。
4.2.9 非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变换部分宜集中布置,整体宜采用分体式架构并进行功率共享,通过一机多枪的架构提升利用率。充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合理确定充电站设计方案。

4.3 供电系统

4.3.1 一般要求

a) 居住区供电系统应具备将台区变压器运行数据传至充电运营商的运营管理平台。
b) 居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的供电回路。
c) 供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标准》、GB 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3.2 计算负荷
供电系统计算负荷时应考虑充电设备运行的同时系数,充电设备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同时系数取值应按照不高于0.2 考虑。

4.4 计量计费系统
4.4.1 充电设备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费、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4.4.2 充电设备与电力部门之间的计量计费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要求实施。
4.4.3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设备应由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JJG 的相关检定规程进行现场检测。(JJG1148&JJG1149)

4.5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4.5.1 基本要求

a)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支持各类充电启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客户端扫码、刷卡、车充识别、有序充电等。
b)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在线充值支付功能,支持移动支付、银联卡等支付方式。
c)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支持峰谷计量、计费,支持定制化计费策略。
d)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支持充值、退款、对账、记账和报表分析等功能。
e)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符合T/CEC102.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f)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按照政府监管平台的要求上传充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经纬度、上线运营时间、联系人、总功率、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枪状态、充电状态、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
g)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包括订单编号、电站编号、电站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电站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
h)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

4.5.2 有序管理
a)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接收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负荷调控指令,并制定有序充电策略下发至充电设备进行响应。
b)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按照变压器台区进行数据展
示,并根据变压器数据调度台区内的充电功率,在保证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满足充电需求。
c)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启动和停止充电的功能。
d)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按照台区划分显示界面,界面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容量、变压器功率限值、剩余负荷、充电总功率、充电桩实时状态、功率预警等。

4.5.3 安全要求
a)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包括
但不限于APP/短信/邮件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至用户。
b) 具备与充电设施通信链路加密的功能。
c)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存储时间不低于3 年。
d)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可靠性应达到99.9%,提供7 天×24 小时的连续运行保障,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2000小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小于2 小时。
e)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动力电池状态的功能,对异常情况及时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异常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输出电压大于车辆电池最高允许总电压、电池最高温度大于电池最高允许温度、电池短时间温升过快、同一时刻电池不同部位温差过大、电池单体电压超过最高允许电压、电池压差超过允许值。
f)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车辆动力电池故障诊断分析功能,根据收集的车辆动力电池数据对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监测预警,对识别到的故障车辆采取预警和限制充电等火灾防控措施。

5.建设与安装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居住区建筑物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场负四层及以下。
5.1.2 安装的供用电管线、配电设备和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在3C 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应具备认证证书。
5.1.3 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应当符合用电、消防、防雷、土建、人防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等标准要求。
5.1.4 安装充电设施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不得损坏人防设施。对擅自开孔(钻孔)贯穿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制止。
5.1.5 充电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具备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验收资料盖章签字后,充电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所有权人及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分别备案保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5.2 施工要求
5.2.1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NB/T33004的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的资格和作业操作证。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准。
5.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督其施工安全方案、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情况。
5.2.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施工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针对每个项目存在的危险源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5.2.4 充电设施的竣工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电设备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
5.2.5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进行项目安全管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方案。5.2.6 建设项目各个相关方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总体协调、监督。
5.2.7 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妥善保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2.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检测合格证明。5.2.9 建设施工项目停工时应将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设施断电,临时线路收回,现场存在的坑洞等存在坠落风险部位应做好防护,已送电设备断电或上锁,现材料、垃圾应合理堆放或清理。

5.3 设施防护
5.3.1 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相关要求。
5.3.2 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相关规定。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3.3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户内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户外充电设施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6.运行与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充电运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充电设施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参照附录: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目录执行。充电设施的定期巡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记录应向物业报备,物业对记录资料进行验收并妥善存放。
a) 应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理。
6.1.2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如有)应将充电设施委托充电运营企业进行管理维护,所有权人及受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a) 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备查;
b) 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c)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管理区域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6.1.3 受托人除承担上述安全管理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a)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b) 配备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c)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d) 配备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具备数据存储和管理功能,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的监控和异常情况告警;

6.2 安全管理
6.2.1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巡查,
发现所有权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2.2 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6.2.3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运维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结构和原理,进网作业电工应考取电工入网许可证,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操作的电工都应考取低压操作电工证,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6.2.4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宜设置SOC 充电上限为95%,充电运营平台预警的车辆应设置SOC 充电上限90%及以下。

6.3 维护保养
6.3.1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参照充电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手册,对供电系统、充电设备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
6.3.2 充电运营企业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6.3.3 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 年。
6.3.4 需拆除或者迁移充电设施时,应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充电设施已报废的,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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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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