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chdzw 发表于:2023-7-18 21:55:0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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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对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规划》要求,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统筹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动对接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充电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电网企业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要求,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要落实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相关部门应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符合相关标准。

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人、车位产权方、社区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纳比例。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记者 秦昕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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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zw 发表于 2023-7-18 21:56:57 | 阅读全部
江西:切实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难”“进小区难”等堵点问题

为加快和规范江西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江西省住建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难”“进小区难”等堵点问题。

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建设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

省住建厅提出,严格落实配建比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管,督促各相关市场主体认真执行《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和相应设备用房设施等建设,确保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严格审核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规范设施安装行为。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同时,充电基础设施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及技术措施应满足消防和规划要求。

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不应设置在停车库(场)通道出入口两侧和走廊、疏散通道等位置。壁挂式充电桩设备,设备操作画面的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米;落地式充电设备应固定在可承载其重量的楼地面梁板上或设置的基础上,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2米。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充电桩

省住建厅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完整社区改造、高品质智慧社区建设试点等改造内容,大力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统筹协调,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推进设施建设。

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改造工作未统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原则上不纳入省级有关任务,不能享受有关补助。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管理指南,推动本地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稳步开展。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引导各方积极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工作,为小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并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使用人做好隐患整改。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新建车库充电基础设施的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应按规范标准要求布置和设计,充电基础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充电基础设施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需要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既有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来源:凤凰网江西频道 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吴跃强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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