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业主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遭物业拒绝?法院判了
chdzw 发表于:2023-5-15 22:41:0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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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遭物业拒绝?法院判了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却不同意,怎么办?近日,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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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起诉物业要求同意安装充电桩

广东某小区住户陈某、关某、张某分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三人准备在各自的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供电部门要求出具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三人多次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始终以所安装的充电桩未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

陈某等三人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三人在各自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意见。

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本案中,陈某等三人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三人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意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物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安装充电桩

经办法官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助推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私设“门槛”,任意拒绝,而应积极协助配合。

至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极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

同时,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注意审慎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自觉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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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冯秀珠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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