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
chdzw 发表于:2023-4-14 23:06:5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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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住建局发布《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充换电站网获悉,为服务南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范化建设,2021年6月17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了《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备受市民关注。如今该《细则》即将有效期满,需继续延期。近日,市住建局梳理了实施过程中收到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将《细则》修订为《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4月13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民可在4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szjjgyyk@163.com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4.13

原文如下: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南住建函〔2023〕920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服务南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范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6月17日我局发布了《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现《细则》即将有效期满,根据工作需要需继续延期,我局梳理了实施过程中收到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将《细则》修订为《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 2023年4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szjjgyy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
1. 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 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


(联系人:公用一科徐修平? 电话:0771-5521562)

附件名称(点击下载):
附件1. 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 1

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8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发改电力规〔2023〕 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居民小区应按照规定要求同步建设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预留安装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由充电设备、供电系统和监控管理系统等部分组成,分为自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两类,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产权所有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拥有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建设的充电设备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充电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并向全体业主开放的充电设备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的主体建设的充电设施,属对外运营的按公用桩进行建设管理,属供自我使用的按自用桩进行建设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为负责从配套电网的产权分界点至充电设施终端的土建工程建设及充电桩安装的具备电力设备安装资质的充电设施施工企业或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施工人员。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熟悉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电充电桩技术条件》《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电价政策执行。原则上充电设施计量装置进行集中设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服从小区管理规定,保证整齐美观,严禁私拉乱接和空中飞线;并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公用桩建设可在居民小区划定的公共车位范围内建设;在居民小区其他公共区域建设时,需经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由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自用桩建设原则上不得影响相邻业主车辆的正常通行。

在小区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负荷需求的,鼓励小区业主委托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小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充电设施管理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主体为其权属人或运营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并可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自愿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无物业服务人管理居民小区由业主委会员或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自用桩的日常管理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公用桩的日常维护、管理由运营商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在充电设施安装前,充电设施权属人、物业服务人及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须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

第七条 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包括:材料准备、用电申请、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竣工验收、抽查核验、日常维护等7个阶段。

第八条 材料准备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部门的,或小区配电资产虽未移交但已实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原则上用户直接向供电部门提交充电桩用电申请。

自用桩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有车位(库)产权证明或经自有车位(库)所有权人同意安装充电设施证明且拥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租赁协议;
(三)停车位(库)平面图;
(四)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公用桩申报材料包括: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营业执照;
(二)业主委员会或依法经业主同意的证明(仅限非公共车位安装);
(三)停车位平面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社区居委会提供);
(四)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未移交给供电部门且住户共用一个计量装置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的,用户未向供电部门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用户与小区物业服务人协商用电,小区物业服务人应明确告知用户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申请人、运营商应向所在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提出申请;无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大力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不得无理由拒绝充电设施的建设申请,应在申请人、运营商提交材料 2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对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申请人可反馈至所在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统一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 用电申请

材料准备完整后,自用桩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公用桩由运营商向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申请人可登陆“爱南宁”APP或供电部门网络营业厅办理用电申请。

第十条 现场勘察

收到申请后,自用桩申请人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在 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邀请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对用电、施工可行性进行评估,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

供电部门负责对用户电源和施工条件进行确认,核实目前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情况。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派专人配合现场勘察确认,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充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确认安装技术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施使用的,产权为供电部门的,应由供电部门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对无物业服务人和无业委会的小区,用电用户无法自行组织协调解决的,由用电用户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可开展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统建统管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

现场勘察合格后,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部门或小区配电资产虽未移交但已实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接线点到电表的线路及电表;小区配电资产未移交供电部门且未实现实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由申请人负责建设接线点到电表的线路及电表。

电表到充电设备之间的线路及充电设备,由申请人委托的充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前申请人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对接,按照第五条有关规定商定充电设施施工方案(含线路走向、充电桩位置、现场管理等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

公用桩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其用电报装申请:一是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二是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现场施工

申请人应委托施工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充电设施施工方案负责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按原状进行修复。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不再办理工程规划、建设许可等手续。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对电表到充电设备之间的线路及充电设备,申请人应与施工单位在小区物业服务人的参与下进行核验(重点核实是否按照确认的充电设施施工方案施工、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核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安装合格证明给申请人并抄送物业服务人备案。充电设施安装核验合格后,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接线点到电表的线路及电表进行核验并完成送电工作。

第十三条 抽查核验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定期对本居民小区安装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5日前上报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每年组织发改、城市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按不低于本地充电设施保有量 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充电设施,责令其产权所有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督促其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日常维护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为更好地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日常巡视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提供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为推荐性文本,实施过程中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与物业服务人协调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甲方(申请人或运营商):                            住址:
乙方(充电设备施工单位):                          住所地:
丙方(物业服务人、业主委会员或社区居委会):                           住所地:

甲方(申请人):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位于小区停车场号的车位(库)所有权(使用权),现需在其车位(库)安装(壁挂式或落地式)充电设备一台,型号为,功率为。为了顺利完成充电设备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备的安全责任,三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甲方(运营商):经与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经业主同意),在 XX小区公共车位或其他公共区域(位置)安装(壁挂式或落地式)充电设备一批,型号为,功率为。为了顺利完成充电设备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备的安全责任,三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需安装充电设备的车位(库)位于(位置)。

2.充电设备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备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电充电桩技术条件》、《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洗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国家和地方规定要求安装充电设备。若因充电设备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先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甲方购买相关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涉及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充电设备安装前,甲方须向丙方提供车位(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经业主委会员(或依法经业主)同意证明。

4.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三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

5.充电设备安装完毕,甲方须及时向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报告,由供电部门对接线点到电表之间的线路及电表进行核验;同时由甲方与施工单位在物业服务人参与下对电表到充电设备之间线路及充电设备进行核验并由施工单位提交安装合格证明并抄报物业服务人后,方可使用。

6.甲方(运营商)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其它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备时,甲方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备。如充电设备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甲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备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用于充电设备用电计量的电表需拆除或迁移位置的,甲方须到供电部门微信公众号“南方电网 95598”、网上营业厅和掌上营业厅等服务渠道或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发改部门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7.甲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二、乙方承诺:

1.充电设备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 服从物业服务人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按照三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

4.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乙方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三、丙方承诺:

1.丙方积极配合充电设备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对在充电设备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丙方积极配合并在能力范围内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3.丙方不承担因甲方充电设备使用的安全责任。

4.在充电设备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丙方有权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丙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四、其他方面:

1.管理责任分界点: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供电设施及线路管理、运维责任划分。

2.甲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丙方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有发现、制止、报告的义务。丙方有权检查甲方的用电安全,对甲方有私拉乱接、违章等现象的下达整改通知并暂停供电,甲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的,丙方有权立即上报相关单位。

3.相关部门认为充电设施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美观或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时要求整改,在整改期间和整改未达标时,丙方有权配合相关部门基于安全角度作出的整改要求,停止充电设施供电。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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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市住建局于2021年6月印发了《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6号),《工作细则(试行)》基本规范了居民小区公用和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条件和报装流程,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市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在《工作细则(试行)》基础上,借鉴已有工作成果和其他地市经验,结合现阶段我市实际,重新将《工作细则》修订成《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发改电力规〔2023〕35号)

三、区内外相关经验

市住建局借鉴了广州市、成都市等关于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工作办法和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起草的《规定》进行完善。

四、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至第四条对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充电桩功能分类、施工单位资质进行规定;

(二)第四至第五条对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

(三)第七至十四条对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材料准备、用电申请、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竣工验收、抽查核验、日常维护7个阶段管理流程进行规定;

(四)第十五至十七条对规定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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