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欲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法院说NO!
chdzw 发表于:2022-4-28 16:00: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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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业主向物管公司缴纳停车费后可以在任意停车位停车,是否可以在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案件详情

近日,乌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于2018年购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某小区的房屋,为该小区业主。2020年,原告黄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因原告黄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向供电局申请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相关证明,其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后,物业公司向主委员会进行汇报,业主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小区不能在地下停车场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情况说明”,因此物业公司未出具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其空间与周围其他空间不可以相区分,不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属于原告的专有部分,而是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原告欲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原告并未提供小区全体业主或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未购买固定车位,亦未长期承租固定车位,其停车方式为每月交纳200元停车费后,可以在公共停车区域内的任意停车位停车,因此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新型民事权利,业主在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也应当符合法律以及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共建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7  作者黄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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