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站资产收购模式中的税费问题
chdzw 发表于:2022-5-6 06:44:0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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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实务之三十三——充电站资产收购模式中的税费问题
原创 充电君 充电世界 2022-04-06 09:19
一、如采取充电站资产收购模式,资产转让方与受让方各需承担哪些税费?
如采取充电站资产收购模式,作为资产转让方,需承担:
(一)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适用税率
该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
1、计税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适用税率
该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率为11%。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1、计税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适用税率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9.1生效)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
1、计税依据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2、适用税率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税率为3%。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按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按1.5%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企业所得税(企业)
1、计税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适用税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税率: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不动产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个人所得税(个人)
1、计税依据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八)印花税
1、计税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2、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充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实务之三十四——充电站股权转让
原创 充电君 充电世界 2022-04-11 09:35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转让可分为股东内部转让和对外部转让两种形式。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完全自由,但对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程序?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程序:
(一)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转让全部股权给股权受让方,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分别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声明;
(三)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四)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充电站所属公司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充电站所属公司的名义股东是代持实际出资人股权的情况下,如果该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所代持的股权给第三人,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无效,要求收回股权。
但是该第三人取得股权具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1)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对价受让;(3)转让的股权已办理工商登记,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在此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该股权转让无效,而只能请求该名义股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如何收购登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名下的充电站?
如果拟收购的充电站资产登记在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名下,那么,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当要确定好收购的对象,是选择直接收购资产还是该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收购资产模式操作简单,在这里不作详细说明。
(三)如果选择收购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议:
1、将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应依法取得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同意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收购。
3、同时,收购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前还需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取得债权人同意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避免在收购充电站后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五、如何做好充电站的资产及证照手续的交接工作?
不论是采取股权收购模式还是资产收购模式来收购充电站,都需要做好充电站本身的交接工作。充电站的交接工作包括资产和证照手续两个方面的交接。
(一)充电站的资产交接包括土地、站房及附属构筑物、充电桩设备设施、办公用品,便利店库存,未用电量等,在交接过程中应当将充电站各种图纸及资产清单,现场与实物资产一一核对,明确资产清单明细。如存在交接瑕疵,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充电站所属的相关证照手续应列明清单,现场一一核实。如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补办部分证照手续的,也应列明清单,并明确变更补办证照手续的责任;
(三)现场交接实物资产和证照手续时应制作具体的交接明细清单,并签订交接纪要。对于存在权利瑕疵或证照不齐的,应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处理方案,但转让方未如实披露除外。将此交接清单及纪要、处理方案作为收购合同的附件,与收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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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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