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实务之充电站的合作经营
admin 发表于:2022-5-2 18:18:3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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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实务之——充电站的合作经营
一、什么是合作经营?
充电站项目的合作经营,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充电站项目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模式。在实践中,合作各方主要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方式,或者直接以一方名义成立经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各方按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与义务的合作模式。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充电站项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是在湖南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在我国,其他企业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等。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充电站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充电站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具备《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二条有关申请备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条件:
1、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2、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3、已建成一处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运营场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充电站项目,股东可以用充电站证照手续作价出资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充电站项目,股东不得用充电站的证照手续作价出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充电站资产作价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充电站资产等非货币对作为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主要应包括哪些事项?
股东之间合作经营充电站项目签订书面的股东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组建与运营。各股东合理分配公司的组建与运营工作;
(二)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应合理设计股权结构,持股比例不应当过于均衡或集中。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决议,容易激化股东矛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分配失衡。持股比例过于集中,容易形成“一言堂”,造成一股独大,缺乏制衡机制;
(三)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
(四)股东的权利义务;
(五)股权转让事宜;
(六)终止与结算;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六、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充电站租赁,如何认定合作各方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合作双方法律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是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判断所涉的法律关系,即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协议,但是从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合作各方是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认定合作经营最基本的特征。如双方合作约定提供充电站资产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按每年固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合作期满收回充电站资产的形式,那么双方实际为充电站租赁法律关系,应当认定合作各方为充电站租赁关系。

信息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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