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充电桩等可单独参与 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印发
chdzw 发表于:2023-1-5 21:06: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587
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印发!拥有储能设备、充电桩等可单独参与!

1月4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拥有储能设备(含电储能和抽水蓄能等)或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新能源友好型负荷、聚合体、充电桩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可单独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积极推进分时段交易,分时段交易将24小时分为若干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现货市场启动后,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交易曲线,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满足准入条件的批发用户(含电网代理购电)、零售用户、发电企业均按分时段电量电费结算,偏差电量分时段执行。具体结算方案由交易机构提出,报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认后发布执行。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3-01-05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doc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