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不得当“电阻”
chdzw 发表于:2022-11-30 08:55:4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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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青天说法路宽窄】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不得当“电阻”

随着新能源汽车兴起、普及,越来越多车主选择购买新能源车辆,因此,充电桩安装也越发成为大家广泛关注的话题。

近期,青羊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范某新购一辆电动suv汽车。随后他告知小区物业公司,想要在他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但物业公司却拒绝出具。

物业公司认为:现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安装充电桩必须由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或相关证明;小区报规报建时并未规划及预留后期新能源充电设备用电负荷,若业主加装充电设备势必影响小区整体用电负荷及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现业主大会没有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后续用电容量增容以及费用筹集等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其作为服务企业也未得到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开具安装汽车充电桩同意书或相关证明;且同意书为供电局统一模板,将安全责任强加于物业公司,其无法签署该同意书。

判决结果

法官审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车库车位具有建立新能源汽车管理制度、规范充电桩安装行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范某购买的小区车位已取得产权证书,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订购的电动汽车可依法按约停靠,不属于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成都市相关部门均发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物业公司抗辩安装充电桩需经小区统一的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改造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混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此外,物业公司抗辩称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就此事实进行举证,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非主观判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物业的监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器设备的行为,径直将新能源充电桩等新生事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范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在范某在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主体对合同中未尽事宜的确定,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部委、成都市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发挥在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战略实施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业主对于购买的车位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业主基于其专有部分即车位享有的权利,为其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信息来源:青羊法院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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