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征求...
chdzw 发表于:2022-10-24 22:04: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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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征求意见稿)》

充换电站网获悉,10月24日,咸宁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中提到,本次规划范围为咸宁全市,共辖1个区、1个县级市、4个县。涵盖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年限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年限为2022年~2025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至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清晰、布局合理、使用便捷的充电设施网络,确保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专用桩:基本实现各类配建停车位“3车一桩”,建立“车辆运营、停放与充电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公用桩:咸安区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县域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3公里,重点乡镇按照 “一镇一站”实现覆盖,公用桩桩车比不低于1:8,城际层面实现高速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自用桩:实现居民区充换电设施基本覆盖,小区新能源私家车桩车比不小于1:4,自用桩占小区充电桩的比例不低于80%。

至2030年,全面建成“车桩相随、智慧高效、充电无忧”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撑能源绿色供给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咸安区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0.9公里,县域建成区公用网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乡镇全覆盖, 实现专用、公用、自用桩之间高效互通。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鄂能源建设〔2021〕2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委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咸宁市银桂路9号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联系电话:8895162。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1402242@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下载: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0年)征求意见稿.docx

来源: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2-10-24


附:

第4章 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4.1规划目标

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结合咸宁自身现状及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动咸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力保障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及充电设施需求预测结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提出总体规划目标。

4.1.1总体规划目标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规定:在示范推广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咸宁暂不属于国家划分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根据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以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如下规划目标。

近期:至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清晰、布局合理、使用便捷的充电设施网络,确保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专用桩:基本实现各类配建停车位“3车一桩”,建立“车辆运营、停放与充电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公用桩:咸安区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县域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3公里,重点乡镇按照 “一镇一站”实现覆盖,公用桩桩车比不低于1:8,城际层面实现高速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自用桩:实现居民区充换电设施基本覆盖,小区新能源私家车桩车比不小于1:4,自用桩占小区充电桩的比例不低于80%。

远期:至2030年,全面建成“车桩相随、智慧高效、充电无忧”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撑能源绿色供给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咸安区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0.9公里,县域建成区公用网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乡镇全覆盖, 实现专用、公用、自用桩之间高效互通。

4.1.2分阶段规划重点

2022-2024年规划重点:主要在以“点”“线”为重心,在重点停车场、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热门景区、高速服务区等地方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2025年规划重点:依据2022-2024年整体布局情况,按“面”统筹考虑,缩小咸安区中心城区充电网络半径至1公里、县市城区建成区充电网络半径至3公里,重点乡镇按照“一镇一站”原则实现全覆盖,结合新能源汽车车流量新增布点,进一步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网络。

4.2充电设施布局及接入原则

4.2.1总体布局原则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包括“需求”和“可能性”两方面要素。充电设施需求主要包括交通量与服务半径两个影响因素,建设可行性在于用地条件及区域配电能力等。

(1)以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为导向

充电需求是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对充电的需求,充电需求和交通分布密切相关,但又受到新能源汽车运行方式的影响。充电设施数量控制应考虑与充电需求的分布尽可能保持一致,应与各区域的新能源汽车交通密度成正比。因此,规划充电设施应根据区域供需平衡情况,满足各区域新能源汽车运行配套需求,服务能力适度超前。

(2)充电设施布局应因地制宜,方便新能源汽车使用

规划以充电设施服务网络为主,布局应因地制宜、分散布置、方便使用,充分结合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出租车服务中心、公共建筑(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行政服务中心等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在具体落地时,宜点多面广,大小并举,起到分散交通的功能作用,特别是在核心区域应结合需求量适当扩大服务点规模,最大程度地方便使用者。

(3)充电设施布局符合城市用地规划要求

充电设施分布是对不同区域的充电需求条件分析后进行布局,但是具体到充电设施选址时还须考虑其实施条件,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结合用地规划,以网点总体布局规划为宏观控制依据,经过对布局网点及其周围地区规划选址的比较,确定网点设施用地,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等公用设施。

4.2.2专用充电设施布局原则

1.结合专用车辆停放场站位置布置。如新能源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应结合城市公交车、城/乡际班车首末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枢纽,重点参考城市公交车、城/乡际班车首末站规划;环卫车的充电设施应重点布设于垃圾中转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内。

2.结合车辆运营特性布置。如环卫车辆一般白天运行,需要提供大功率、快速充电式充电设施,环卫车的充电设施应重点布设于垃圾中转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内;物流车主要在物流园之间行驶,充电设施重点在物流园内进行布局。

3.专用充电设施布置时应因地制宜。充电设施在具体落地时,应结合专用车辆规模及场地大小综合布设,做到因地制宜。

4.对于新能源公务车充电设施,应建设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同时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4.2.3公用充电设施布局原则

公共网络充电设施布局原则包括选址原则、空间布局原则、及时序安排原则。

1.选址原则

(1)对于小区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选址主要考虑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以下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边停车位、旅游景区、高档宾馆酒店、大型医院、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公园(广场)、交通节点(枢纽)、高档写字楼、大型公共图书馆、大型体育文化场馆设施等。根据城市功能分布、交通出行特征等作为规划汽车充电桩布局和建设时序的依据,近期以咸安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建设为主,将城市开发相对较弱的区域作为之后网点布局拓展,于远期进行布置。

(2)对于小区内公用充电设施选址优先考虑将建在建、近四年年新建小区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再考虑老旧小区。

1)在建、将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按验收要求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2)近四年新建的新住宅小区(指2018年之后建设完成的住宅小区)配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逐步改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以满足用户充电需求;

3)已建次新住宅小区(指在2000年-2018年之间建设完成的住宅小区)。对于内部现有停车位且具备改造空间的小区,综合考虑一定比例的停车位进行改造建设公用桩;对于内部没有停车位或有停车位但改造空间受限的小区,需在小区附近新建外部公共充电站,以满足小区新能源车充电需求。具体原则如下:

2018年以前小区以咸安区三户一车、市县五户一车考虑小区内部汽车规模;

根据预测的咸宁市各个地区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和小区住户数来估算老旧小区内部新能源汽车数量;

小区需求公用桩位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值取1:5;

为不影响普通燃油汽车停车使用,小区充电桩能建数量按小区地上车位数的20%考虑。当小区地上停车位小于10个时,考虑到燃油车停车位不足,不建议建设充电桩;

当小区能建桩数<小区需求桩数时,则考虑小区附近公共充电桩补充。

4)对于年限较长的老旧小区(指在2000年之前建设完成的住宅小区),由于小区设施老旧、配套落后、停车位不足等问题,暂不考虑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在小区附近新建外部公共充电站,原则与不具备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条件的次新小区一致。

(3)公共充电设施应结合车流客流特征因素,充分利用现状及规划停车场资源选址布局。

(4)公共充电设施选址应考虑场地产权方的建设意愿。

(5)公共充电设施选址应考虑现状与规划期内的电源条件,包括电源点位置、线路通道、电网裕度等。

(6)公共充电设施选址应尽量减少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7)公共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便利性、经济性、安全性等要求。

(8)公共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9)在满足消防安全距离条件下,公共充电站选址应优先考虑在加油站内或附近。

2.空间布局原则

(1)城市中心区域(街道及中心城镇)应结合充电需求、区域功能定位及特点,合理设置充电服务半径目标。

(2)一般乡镇区域应确保公共充电网络的乡镇全覆盖,确保公共充电基础保障能力。

(3)公共充电设施空间布局宜按照“点、线、面”三个层次开展。其中:

“点”上加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大型综合体、旅游景点、文体设施等交通集散点宜结合停车场资源,按照“一点一站”的原则布局;

“线”上连通,主要结合规划和现状的城市主干道(含高速、国道、省道等)周边停车场进行布局;

“面”上覆盖,主要按照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满足规划区基本充电需求。

(4)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应结合政府政策、城市定位、充电需求、市场环境、土地资源等因素,以快充为主,根据场地周边业态、停车场资源、电网容量、用户出行及停车特性,合理配置站点内充电桩设备类型及数量。

3.时序安排原则

(1)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时序安排应实现各区域均衡发展。

(2)优先安排充电需求较大、建设条件成熟的公共充电设施项目。

(3)优先安排基础保障型公共充电设施项目,确保充电普惠服务能力。

4.2.4自用充电设施布局原则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小区内部私人停车位或长期租赁固定停车位上。在建、将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新建的住宅小区住宅配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逐步改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以满足用户充电需求;对于建设年限较长的老旧小区,存在小区供电容量不足、地下私人停车位通风条件较差、消防条件达不到要求且改造困难等问题,有严重地安全隐患,不建议安装自用桩,可考虑在地上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公共桩来解决小区新能源私家车充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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