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换电站网获悉,2022年11月4日,江苏省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对《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实施办法中共二十七条,为加快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而制定。其中提到,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
原文如下:
关于对《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结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修订了《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修订质量,现就《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4日至12月3日。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您的宝贵意见(邮箱291516967@qq.com,请写明修改内容及理由、提出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我们将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需求,对于科学合理的将予以充分吸纳。
附件:《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年11月4日
信息来源: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11.04
附件原文如下:
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电力条例》、《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新汽工办〔2022〕1号)、《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经省级承诺公示,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四条按照 “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 的原则,建成以信息高水平互联互通、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有序惠及民生为特色的新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者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在无固定车位无法安装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的小区建设快充为主的共享充电设施。同时,探索运用新科技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积极解决小区用电负荷问题。
(二)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四)在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五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第七条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需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1)、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至所属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各区镇要统筹属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提供受理居民住宅小区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申请的服务,由各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对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核对相关情况。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反馈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证明材料;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附件1)。各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并对接供电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申请办理接电工作。供电公司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完成实地勘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公司应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接入工程施工。供电公司接电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车位产权证明;非车位产权人本人申请时,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许可证明材料。
(3)新能源汽车拥有证明(以下任何一种均可):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4)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申请人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完成现场技术确认和新能源车辆试充电,并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申请人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属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反馈的居民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工程或消防的,应同时报送工程属地区镇人防、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属地区镇人防、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不满足消防条件或人防工程防护要求的,由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对无法满足自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委会应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
供电公司应当通过开设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得收取接入费用。对整体改造的小区,可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序开展接入方案设计,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消防、人防等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已完成小区居民充电设施接入方案规划设计及公示的,由供电公司根据充电设施接入方案规划选择可行的接入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者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以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公司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协助开展现场勘查、施工。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随车提供的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确保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使用安全,并负责帮助用户安装设备。
第九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安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变配电设施、计量表箱以及表箱后设施的建设应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的标准建设。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配建充电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消防要求,计量表箱后护线管应采用阻燃或者不燃材料线管。人防工程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且满足不危害日常使用安全、不影响人防防护效力的要求。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须将电缆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等配套供电设施逐项纳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范围,并加强竣工环节验收。不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规划核实及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条住宅小区具备专用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需持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登记。
该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需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按照供电公司相应流程和要求提出用电申请,供电公司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供电公司已接入电源的电表安装充电设施,并完成现场技术确认和新能源车辆试充电,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车位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可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第十一条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牵头,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充分遴选,建立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所有企业均须已通过省级承诺公示),并根据充电设施的用户体验、日常运维管理、安全隐患处理、有无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等情况,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公众评价和质量信誉,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各区镇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统一部署,定期提出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布局初步计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召集资规、发改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等情况研究确定各区镇布局计划,纳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中企业须按照全市统一的布局规划开展建设运营业务,需持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后方可办理用电申请。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会同供电公司制定停车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按照供电公司相应流程和要求提出用电申请,供电公司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产品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标准。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根据供电公司已接入电源的电表安装充(换)电设施,完成现场技术确认和新能源车辆试充(换)电,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通过综合验收后方可开展对外运营服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并配置电器专用消防设备,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设施安装基层应当为不燃构件,设施及其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并对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一致性进行检测和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