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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印发实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印发实施,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技术导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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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施工安装

      6.1 基本要求
      6.1.1  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相关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2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合法有效的设计文件、图纸实施。
      6.1.3  充电设施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6.1.4  充电设施竣工应完成设计文件、图纸及合同规定全部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确保充电设施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2 安装设计
      6.2.1  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载应满足所配车辆的荷载要求。
      6.2.2  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库(场)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6.2.3  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  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
      6.2.4  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
      6.2.5  充电区域选择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2.6  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6.2.7  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将电动汽车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及颜色进行有效组合,用以表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方向及功能的标志。它包括道路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和充电场所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
      6.2.8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满足标准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充电设施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标志和标识信息:功能区标识、设备标识、安全导向标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安全警告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等。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等相关要求。
      6.2.9  充电场所内安全色设置应符合《安全色》GB2893等相关要求,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6.3 土建施工
      6.3.1  充电设施设备土建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6.3.2  涉及基础和地下开挖施工,应制定对各种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6.3.3  隐蔽电线电缆应该在土建施工时预埋套管,并做好防堵塞措施。

      6.4 电气安装

      6.4.1  充电设备安装基本要求:

      1  充电设备(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安装、施工和验收应符合NB/T 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
      2  壁挂式充电设备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3m,充电设备底面离地距离1m。同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3  落地式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室外不应低于20cm;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应低于50mm。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老鼠、蛇、猫、狗等小动物从底部侵入设备内部。基础中央应预埋满足电缆转弯半径要求的套管。
      4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充电设备电缆进出线电缆沟、管孔应可靠封堵并做好防火工作。
      5  充电设施场站内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能灯具,配置原则以不影响夜间和低光线场所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为主。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等相关规定。
      6  电缆接线及敷设、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等相关规定。
      7  柜、箱、盘、台的安装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等相关规定。
      8  电缆接头必须按规范处理,尤其是户外设备的接头,应有合格的防水处理。

      6.4.2 配电系统安装基本要求:
      1  变压器的类型、主接线、安装方式等应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等相关规定。
      2  变流柜及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等相关规定。
      3  母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等相关规定。
      4  低压配线的接线、相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1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等相关规定。
      5  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等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6  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7  供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2011等相关规定。
      8  高压电力接入的充电设施其高压部分验收,执行该区域供电公司验收标准,以供电公司验收通过送电为施工合格标准,期间由高压报装至验收通电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设计图纸、施工、调试实验的资料文件作为高压部分的竣工资料,具体格式以该区域供电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6.5 设施防护
      6.5.1  充电设施场所宜建设安防监控系统,相关配置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相关要求。
      6.5.2  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相关要求。
      6.5.3  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等相关规定。
      6.5.4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户内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户外充电设施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6.5.5  充电设施接地端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中表2要求。
      6.5.6  在空旷区域或无防雷保护措施下的充电设备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6.5.7  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后直至投入使用前,宜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防止设备被意外损坏。

      6.6 消防
      6.6.1  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等相关规定。
      6.6.2  室外充电桩要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推荐设置在室外,并集中设置在同一个区域,设置在室外的消防安全要求:1、充电设施区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离建筑物的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2、充电设施区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的位置;3、充电设施区应设在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位置;4、充电设施电缆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5、充电设施区应在明显位置配备电源切断装置;6、充电设施区四周应配备干粉灭火器;7、充电设施区四周应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6.6.3  .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配置在室内时应集中设置在同一个区域,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1、充电设施区不应设在修车库;2、充电设施区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的位置;3、充电设施区只能设在在建筑车库的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地上三层、地下一层;4、充电设施的额定功率不得大于7KW;5、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单层不能大于1500平方米,多层不能大于1250平方米,地下及高层内不能大于1000平方米;6、充电设施区每个防火单元严禁设置普通停车位,应采用耐火等级不小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7、充电设施区的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8、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充电设施电缆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10、充电设施区应在明显位置配备电源切断装置;11、充电设施区四周应配备干粉灭火器;12、充电设施区四周应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6.6.4  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扑救场地上。
      6.6.5  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充电设施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7 人防
      6.7.1  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
      6.7.2  安装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做到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操作与维护便捷。
      6.7.3  安装使用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6.7.4  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7.5  安装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和维护保养,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6.7.6  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来源: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