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zw 发表于 2022-11-4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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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站网获悉,2022年11月4日,江苏省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对《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实施办法中共二十七条,为加快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而制定。其中提到,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

原文如下:

关于对《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结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修订了《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修订质量,现就《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4日至12月3日。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您的宝贵意见(邮箱291516967@qq.com,请写明修改内容及理由、提出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我们将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需求,对于科学合理的将予以充分吸纳。

附件:《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年11月4日

信息来源: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11.04

附件原文如下:

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电力条例》、《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新汽工办〔2022〕1号)、《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经省级承诺公示,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四条按照 “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 的原则,建成以信息高水平互联互通、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有序惠及民生为特色的新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者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在无固定车位无法安装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的小区建设快充为主的共享充电设施。同时,探索运用新科技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积极解决小区用电负荷问题。

(二)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四)在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五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第七条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需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1)、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至所属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各区镇要统筹属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提供受理居民住宅小区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申请的服务,由各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对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核对相关情况。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反馈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证明材料;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附件1)。各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并对接供电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申请办理接电工作。供电公司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完成实地勘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公司应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接入工程施工。供电公司接电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车位产权证明;非车位产权人本人申请时,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许可证明材料。

(3)新能源汽车拥有证明(以下任何一种均可):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4)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申请人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完成现场技术确认和新能源车辆试充电,并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申请人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属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反馈的居民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工程或消防的,应同时报送工程属地区镇人防、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属地区镇人防、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不满足消防条件或人防工程防护要求的,由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对无法满足自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委会应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

供电公司应当通过开设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得收取接入费用。对整体改造的小区,可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序开展接入方案设计,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消防、人防等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已完成小区居民充电设施接入方案规划设计及公示的,由供电公司根据充电设施接入方案规划选择可行的接入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者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以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公司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协助开展现场勘查、施工。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随车提供的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确保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使用安全,并负责帮助用户安装设备。

第九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安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变配电设施、计量表箱以及表箱后设施的建设应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的标准建设。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配建充电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消防要求,计量表箱后护线管应采用阻燃或者不燃材料线管。人防工程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且满足不危害日常使用安全、不影响人防防护效力的要求。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须将电缆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等配套供电设施逐项纳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范围,并加强竣工环节验收。不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规划核实及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条住宅小区具备专用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需持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登记。

该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需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按照供电公司相应流程和要求提出用电申请,供电公司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供电公司已接入电源的电表安装充电设施,并完成现场技术确认和新能源车辆试充电,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车位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可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第十一条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牵头,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充分遴选,建立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所有企业均须已通过省级承诺公示),并根据充电设施的用户体验、日常运维管理、安全隐患处理、有无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等情况,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公众评价和质量信誉,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各区镇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统一部署,定期提出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布局初步计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召集资规、发改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等情况研究确定各区镇布局计划,纳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中企业须按照全市统一的布局规划开展建设运营业务,需持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后方可办理用电申请。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会同供电公司制定停车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按照供电公司相应流程和要求提出用电申请,供电公司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产品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标准。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根据供电公司已接入电源的电表安装充(换)电设施,完成现场技术确认和新能源车辆试充(换)电,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通过综合验收后方可开展对外运营服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并配置电器专用消防设备,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设施安装基层应当为不燃构件,设施及其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并对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一致性进行检测和调试。

chdzw 发表于 2022-11-4 20:18:55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已完成省级承诺公示,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纳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中企业拟从事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方可提供运营服务。获得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提供对外运营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其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江苏省、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和我市数字昆山公共智慧底座(“鹿路通”平台),由市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和通过省级承诺公示的昆山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一网统管”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使用和运营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以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其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现场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以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施以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将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十七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及时答复用户咨询,处理用户意见,排除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做好充(换)电现场的引导服务。

第十八条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201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并设置服务指南,明示运营企业的名称、运营时间、充(换)电基础设施主要指标、操作规程、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须明码标价并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对外运营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其收费结算应当便捷通用。

第二十条若租赁车位到期不再续租或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投入运营或者使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高效使用,优化现场引导管理,鼓励设置专属停车充(换)电区域,确保优先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应当积极推送充电泊位动态数据至市级智慧停车管理平台,以便实现充电泊位实时余位查询、停车导航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用户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应当遵守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操作指南安全、文明、规范使用充电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协调推进电网设施建设、完善相关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四)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和布局管理,指导各区镇做好项目建设的用地报批和供地工作,做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的审查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及充(换)电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

(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涉及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审查工作。

(八)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汽车废旧电池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供电公司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因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引起的电力增容事项,协助做好动迁小区等无固定车位无法安装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小区的共享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上级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
2. 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
3. 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申请登记表(适用于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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