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zw 发表于 2020-5-13 07:53:03

河北:《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

河北:《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印发实施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印发实施,原文如下:

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保障低碳冬奥,支撑“公交都市”创建,助力首都“两区”和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6〕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张家口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实际,指导和规范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

第四条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冬奥核心区、交通枢纽和主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政企单位“五个全覆盖”;加快推进居民区、公共服务领域、产业园区等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智能高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防止使用落后设备,示范应用“路灯+充电桩”、“太阳能+充电桩”、无线充电桩、可移动充电桩等新型充电设施,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先进性。

第五条各类用途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完成崇礼区奥运场馆核心区停车场、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非奥运场馆核心区观众驻车场地充电站建设,并根据充电需求,在崇礼奥运专区尝试应用可移动式充电设施。

(二)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建设城际快充设施,完成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建设。高铁、机场枢纽站停车场车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区域主干道、沿边公路选择有条件的地点建设充电设施,设有服务区停车场的,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城际快充设施。3A级以上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

(三)已建成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已建文化宫、会展中心、博物馆、地质馆、大型图书馆、展览馆、剧场、体育运动建设场馆、市民文化广场、公园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场所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的大于2万平米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四)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学校、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要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国有、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内部充电设施。

(五)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专用充电停车位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内部道路修膳等契机予以实施。

(六)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所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公交、出租专用快充站,按停车位比例100%配建充电桩。对于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车辆充电需求对常规线路配建充电设施,所有非定点定线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七)各产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八)示范实施“路灯+充电桩”建设模式,有效利用市政路灯旁停车位进行充电。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则及技术标准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管理

(一)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充电桩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新增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及跨区域充电桩建设单位在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备案手续。

(二)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电桩项目备案数据及建设情况上报市能源局。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二)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八条充电站的环境要求、规模及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监控及通信系统、土建、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节能环保等技术要求按照国标《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执行。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须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须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须具有相关的认证标志或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执行。

第十三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运营商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向张家口供电公司统一报装申请电力接入,配置电力核减表,由充电运营商直接向张家口供电公司结算电费。

(二)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费、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计量计费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充电设备在投运前应由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充电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规定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张家口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循国家、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六条一般规定

(一)充电方式应包括自助充电服务和工作人员辅助充电服务;当充电场站采用自助充电服务时宜采用APP的形式并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引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当充电场站采用工作人员辅助充电服务时,所有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二)充电场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运营机构的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服务热线、站点地图指示、求援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当前站内充电设备可供使用情况等。

(三)服务热线应保持24小时接线畅通,服务热线可以为顾客提供充电业务咨询、投诉、其它增值服务等。

(四)充电站收费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要求,并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用户。充电设备计价应准确,并在结算时明示费用明细,支付完成后,用户能够通过客服获取发票。

(五)充电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六)设备维护人员应掌握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动力蓄电池的基本知识,电动汽车构造,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充电设备检测、故障判断和处理。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和岗位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平台

(一)运营管理平台支持各类充电启动方式,包括扫码、刷卡、车充识别、调度充电等;具备在线充值支付功能,支持移动支付、银联卡等支付方式。

(二)运营管理平台支持峰谷计量、计费,支持定制化计费策略。

(三)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支持充值、退款、对账、记账和报表分析等功能。

(四)运营管理平台应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五)运营管理平台应能够实时监控充电站状态,包括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空闲、离线、故障)、充电枪状态(已与车辆连接、未与车辆连接)、充电状态(正在充电、已充满)、三相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BMS请求电压/电流、BMS监测电压/电流、电池组最高/最低温度、单体最高电池电压、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

(六)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包括订单编号、电站编号、电站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电站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

(七)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停止充电的功能;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邮件/消息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具备完善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管理功能,能够分级设置不同用户的权限等级;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

(八)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接入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服务平台,上传充电站的基本信息,充电设施的实时状态以及充电订单等数据。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

(一)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和附录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二)运行维护人员每隔3个月需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当软件系统有版本升级时,升级完毕后需要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三)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四)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第十九条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号)、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与油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张价〔2017〕79号)要求执行。

(二)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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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它要求

第二十条简化审批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一)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各县区将备案项目及时向市能源局进行报备,没有报备的项目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配建标准

新建项目应按照最低标准予以预留或配建,鼓励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增配充电设施;鼓励已建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没有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

住建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达不到配建比例不予验收。

城管部门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或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各产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鼓励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二条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及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引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制定《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方案》。鼓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政策和财力水平,通过财政补助、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无偿划拨充电设施建设场地等方式,给予适当投融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四方协作机制优惠电价,降低电力使用成本,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第二十四条强化管理

(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标准,加大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责成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在停车场内设置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标志标识,采取技术手段,加装阻拦设施和电动汽车自动识别系统,严禁燃油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各酒店、商超、住宅小区、交通枢纽站、文化娱乐场所等自有停车场需按照上述要求配置相关设施,避免燃油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制定具体的停车场充电设施管理措施。

(二)拟申请资金奖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服务平台”,由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否则,不予奖补。

(三)对于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由所属单位和企业保障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拆除,不得随意停止供电,一经发现,收回相应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如确因外部客观条件影响,必须拆除的,由所属单位和企业报市能源局同意。

(四)奖励资金须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充电设施所属单位和企业须保障充电设施与张家口市级管理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完善电网接入

(一)供电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

(二)供电部门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三)供电部门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二十六条落实优惠电价

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四方协作机制优惠电价,降低电力使用成本,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第二十七条积极招商引资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张家口市政府网 能源局
时间: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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