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zw 发表于 2022-11-10 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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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建设 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建设 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的通知(公示),再次征求意见,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建设 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的通知(公示)

各乡镇(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运营单位,相关人员:

根据省、市纪委《2022年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纪办发〔2022〕8号、湖纪办发〔2022〕6号)和《湖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推广办〔2022〕9号),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对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批复:《关于小区电动汽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的复函》(浙发改价格函〔2022〕621号),经前期实地调研和会商研究,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为鼓励老小区建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本服务保障体系,推进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拟发布《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建设 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公示结束期前书面反馈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

公示期:2022年11月8日-11月16日

联系人: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 胡丕国 方遒
电话:0572-2399657
邮箱:8535463@qq.com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来源: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11-08

附件下载:
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建设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的通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公示稿)


附件:

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建设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的通知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公示稿)
湖推广办〔2022〕××18号

市区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电力局、建设局、推广办,各乡镇(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运营单位:

根据省、市纪委《2022年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纪办发〔2022〕8号、湖纪办发〔2022〕6号)和《湖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推广办〔2022〕9号),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对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批复:《关于小区电动汽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的复函》(浙发改价格函〔2022〕621号),经前期实地调研和会商研究,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为鼓励老小区建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本服务保障体系,推进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通知如下:

一、鼓励老小区建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本服务保障体系

老小区受电力通道条件和电力容量资源、接入条件限制(部分小区只有专变供电、部分小区只有公变供电),充电基础配套条件改造、路面开挖难,并受消防、人防等条件制约,有必要鼓励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保障民生基本需求。近年,老小区公共充电桩受疫情和安全管理需求,很难做到最大程度对外开放充电服务,有必要与小区外公共充电桩进行差异化优惠政策。

1.小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费用一般由“电价+服务费(可根据实际减免)”组成,电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小区电动汽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的复函》(浙发改价格函〔2022〕621号),小区充电服务费按市场价原则结合省物价部门指导意见将电价降低的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要求落实论证会建议价(详见第3条)。其他公共充电桩充电费按照市场价执行。

2.严格落实小区电动汽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小区电动汽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的复函》(浙发改价格函〔2022〕621号)规定,居民住宅小区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公变供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88元、0.308元。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在不满1千伏用户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峰谷时段与居民用电峰谷时段相同。上述政策由集中充电设施用电用户申请办理后执行。

3.鼓励降低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与运营成本充电服务费让利于民。根据浙发改价格函〔2022〕621号精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将电价降低的红利传导给电动汽车用户,减轻老旧小区暂不具备个人充电桩安装的电动汽车用户充电费用负担。为平衡好基本充电服务保障充电公平和调动乡镇街道、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和第三方投建积极性,经专家论证会论证,建议小区公共充电桩充电服务费设置为平均0.2元-0.3元区间(根据不同小区实际明确并公示)。集中充电设施用电经营企业与物业公司有协议运营的,服务费按论证会建议价执行,让利于民。有其他创收经济条件的小区(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免收或进一步减收充电服务费。

4.公变供电电力报装申请。利用小区公变供电的,由集中充电设施用电用户向电力部门统一申报报装。

5.物业专变供电申请及指导价格:小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如由物业(村、社区)专变供电,可以由集中充电设施用电用户(经营方)经物业公司/业主委员/居委会同意后在物业表后自行加装分表(不需要到电力部门报装),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无峰谷,每千瓦时0.538元)。转供电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执行,不得加价。服务费按论证会建议价执行,让利于民。有其他创收经济条件的小区(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免收或进一步减收充电服务费。

6.对小区中已经建设运营的充电桩,由公变接入的,由充电桩经营主体到供电营业厅申请更改电价,自更改完成后执行。由物业专变接入的,由运营方会同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自行调整后执行。鼓励小区公共运营充电桩错时(工作日时间)对外开放提供充电服务。

7.小区公共充电桩应在充电桩所在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样式详见附件3),明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8.小区公共充电桩(小区共享桩)建设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后上报市级平台接入后再进行开放运营,并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会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加强充电车位的管理。

9.鼓励老小区公共充电桩投建和电量补助。投建补助参照湖政办发〔2020〕31号文件执行,规模不限,电量补助按湖政办发〔2020〕31号文件执行。老小区公共桩由各区县落实补助(三县按照或另行调整政策),补助结束期限另行通知。

10.小区公共充电桩的界定。老小区公共充电桩:对2017年前出让土地(含转让)的住宅小区新增投建公共充电桩界定为老小区公共充电桩;新建小区公共充电桩:对2017年1月1日后出让土地的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按照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文件执行。小区公共充电桩主要服务于小区内部居民鼓励错时(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单独向电力部门新增报装变压器的公共充电运营场站,不列入小区公共充电站(桩),由电力部门在报装时界定。

二、鼓励老小区改造过程中对小区进行电动汽车充电配套改造

1.鼓励老小区改造过程中预埋充电电缆管道。对按照《关于老小区改造中建议在有条件的相对集中车位后部预埋电动汽车充电电缆套管的函》(湖推广办〔2022〕16号)落实,对500个车位以下小区按20%及以上标准完成预埋管道的,补助2万元。500个及以上车位小区按20%及以上标准完成预埋管道的,补助3万元。达到10%及以上,达不到20%的按补助标准减半。由改造单位提供改造发票并经乡镇(街道)盖章确认。

2.鼓励开展规范化穿越人防防护墙体。对老小区由具备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供电所勘察并出具专项设计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县)人防办工程处(科)备案,并按方案进行规范化施工,完成增设分支箱套管(直径15厘米)或进行增设桥架通道下跨(下跨不需要出具专门方案,不需要报备人防部门)人防区防护门、封堵框改造的,对改造单位(提供改造发票并经乡镇(街道)盖章确认的)补助1万元。

三、鼓励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鼓励中心城区外乡(镇)、村公共充电桩建设,参照湖政办发〔2020〕31号文件执行,不受投建规模限制(快充桩最低30千瓦)。中心城区外乡(镇)、村公共快充桩按每30千瓦500元每年给予公共运营补助(三县参照执行,可进一步明确规范),电量补助按湖政办发〔2020〕31号文件执行。(中心城区:吴兴区(八里店镇、织里镇、开发区)、南浔区(南浔镇、开发区)、南太湖新区)

四、推进老旧非新国标公共桩改造

鼓励现有运营单位对2017年12月底前投建的闲置、故障、非新国标公共充电桩进行改造,对按照新国标升级改造和更新的,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保障公共充电,参照湖政办发〔2020〕31号文件,按功率一次性给予250元/每千瓦的改造补助,不受快充和投建规模限制。

附件:
1.老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核查及补助申请表
2.老小区改造预埋电动汽车配套充电电缆管道和规范穿越人防防护墙体工程核查和补助申请表
3.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管理及收费公示牌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来源: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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