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加快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充换电站网获悉,2021年11月15日,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扬州供电公司等多部门单位发布《关于加快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加快城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来源: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1.15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扬发改能源发〔2021〕31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国网扬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电动汽车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攻坚期,加快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自2021年起,我市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项目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比例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停车位比例一次性配建交流有序充电设施,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三、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一)落实充电设施规划
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布局有关内容纳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通过意见征求、部门联合审查等方式对100%预留充电设施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查。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严格进行审核。
(二)规范项目建设标准
落实电力建设要求。统一充电设施用电容量规划标准,按每个交流充电设施7千瓦预留小区变负荷容量,同时落实小区变、开关柜、分支箱、进出线电缆设计施工要求。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宜集中统一安装,地下车位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宜安装在防火分区通风、干燥、信号覆盖强的区域,应具备防潮、防凝露等功能。表箱至每一停车位宜使用不锈钢材质桥架,从车位上方布线至各车位,每一车位均应安装单独空气开关控制电源通断。
加强消防建设要求。地下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消防要求,计量表箱后护线管宜采用阻燃或者不燃材料线管。
规范人防建设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预留套管管径按每12个车位不低于50mm2电缆直径测算,人防工程内设置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应采取挂墙式明装。计量表箱出线电缆桥架不得穿越人防工程的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
(三)严格项目验收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应逐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数据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纳入有序充电管理。
四、加大存量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街道办组织社区、物业或业委会等单位牵头对小区车位进行统筹规划,在老旧小区内地面或邻近产权车位集中规划电动汽车公用车位和共享快充桩,保障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纳入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在改造方案中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五、其他事项和要求
1.本通知中“交流有序充电设施”是指通过变压器能源控制器及充电桩体有序充电模组,机动调整充电时序和输出功率的充电设施。
2.鼓励正在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权车位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3.本通知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上级出台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扬州供电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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