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充换电站网获悉,11月11日,吉林省能源局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规划新建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桩7000个,换电站120座,充电站70座。到2025年,全省将建成充换电站500座,充电桩到达1万个以上,满足超过10万辆公用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预测到2025年,作为重点推广城市的长春市核心区计划新建27座充电站、75座换电站、2645根充电桩;其他城市共计划新建43座充电站、45座换电站、4355根充电桩。
推动全省居民区停车位及充电相关设施建设,新建居民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根据各类型电动汽车预测保有量及专用充电设施配置原则,计算2021至2025年省内逐年专用充电设施需求情况。电动公交车、电动客车、其他车辆采用充电功率为100kW的直流快充桩,电动私人及公务车采用充电功率为7kW的交流充电桩。同时大力推进换电模式试点,每座换电站满足200辆车换电需求。
预计到2025年,吉林省建设覆盖全省的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同时,可拉动省内电动汽车消费约414亿元,全省投入公用充电设施金额将达到11.99亿元,同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12.43万吨。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吉能电力联〔2022〕33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省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吉林省新能源监控平台、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发展,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助力吉林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吉林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并修订完善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
2.《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1月7日
信息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2022.11.11
相关链接: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政策解读
附件2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原文如下: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及《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吉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换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四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住宅小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分布式充电桩群以及可移动的小型充换电设施。
(四)换电设施,是指通过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来实现电能补给及增值服务的换电设施和场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车桩相随、需求牵引、按需建设、探索换电模式”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一般区域扩展,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换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逐步在我省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三)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普通公路服务区、城市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四)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加快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第五条 新建小区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可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
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章 建设主体
第七条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
第八条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依法经全体业主同意,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九条 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建筑物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
第十条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也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建专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私人用户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办理报装手续。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充电设施安装不得影响停车场整体功能使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二条 居住区或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专用充电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本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桩站目标量控制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许可,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化人员。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设施、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验收项目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充换电设施现场安全评估的有关要求。鼓励有关企业参加国家倡导的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等行业组织开展的产品标识(检测、认证)评定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时对充换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持续加强充换电设施设备质量检测、标识(检测、认证)评定以及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志,充换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七条 专用、公用充电及换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后应及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将充电设施的充电量、充电时长等基础数据及实时运营信息上传至省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自愿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退出运营市场时,应及时向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及当地备案主管部门报告。对管理不善、用户投诉较多、问题频出的运营企业实施强制退出机制。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省级层面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职责分工明确的协同推进机制。
(一)省能源局负责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并统筹指导全省各地市开展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二)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专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备案制度,制定并适时调整全省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三)省财政厅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制定等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落实与协调工作。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等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工作。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配套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
(七)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各地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业务许可资质、设备质量计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九)省电网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及供电服务等工作。
(十)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服务水平,对充换电行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省工信厅、省能源局提供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是本地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落实当地政府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加强与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立由发改(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机制,加强建设管理,切实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要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并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免收接网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执行扶持性电价和服务费市场化价格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大工业”用电类别执行,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不同类别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
(三)上述“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不再执行已取消的目录电价。其中,直接参与市场的,按照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用电价格;暂未直接参与市场的,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
(四)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我省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
(五)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照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取费用。其中,充电电费执行上述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化价格,由企业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加大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将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继续实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吉能电力联〔2016〕235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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