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zw 发表于 2022-8-14 16:56:24

北京:《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意见的通知

充换电站网获悉,近日,由市城管委组织编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规范明确,今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将更加规范。在居住区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消费者将可以获得分别标有充电单价、服务费单价、充电量和收费总金额的收费明细,如何获取发票也将得到及时反馈。如采用预付费方式,退款周期将不超过7天。

不宜设在高温地点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在何处?此次征求意见的规范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充换电设施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此外,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高温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河道等附近,应与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地下设施管道、井盖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应设置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监控界面应覆盖全部充电设施及充电车辆。

预付费退款周期不超7天

充电如何收费,必须向消费者反馈支付明细。征求意见稿提出,除了收费标准应符合规定之外,收费价格也要公开透明,收费明细应准确显示。居住区内的充电设施应采取电费和服务费两者分别计价、分别收取的模式。收费明细应包含充电单价、充电量和收费总金额。居住区内的充电设施收费明细还应包括服务费单价。

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用户反馈收费明细支付结果,并为用户提供获取发票的渠道。宜采用刷卡或客户端扫码多种方式支付,如采用预付费方式,应提供退款流程,退款周期不超过7天。

充电设施运营情况每季度都将进行评价。评价包含运营单位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三种方式。运营单位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一旦运营单位出现运营维护不到位、服务不达标,出现安全事故、矛盾纠纷无法解决,或是经考核评价存在安全问题、管理服务不达标、整改不力等行为,将由委托方按照违约处理解除相关合同、协议,退出运营市场。

避免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

设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有管理、有维护。征求意见稿提出,充电设施应具备远程通讯功能,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充电设施应根据位置、利用率等对巡检频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巡检频次不低于3个月一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场地管理单位应将停车、充电秩序管理纳入日常管理,避免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确保同一个充电插座不能连接多个充电器。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意见的通知

根据《202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我委组织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2年9月4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委。

附件:
1. 标准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反馈表

信息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意见的通知

2022.08.08

chdzw 发表于 2022-8-14 16:58:44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充电插座、交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柜、直流充电柜、换电柜)的运营管理与服务。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的总体要求、环境要求、运营管理要求、服务要求、评价改进与退出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中文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DB11/1624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力电池组 battery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作为电动自行车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3.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ies of electric bicycle
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多个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组提供集中充电、换电服务的设施。
注:包括智能充电插座、交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柜、直流充电柜、换电柜及其配套的供电系统、计量设备等。
3.3
交流充电控制器 AC charging controller
将单路220V交流电源分成多条220V交流输出支路,并对输入、输出进行管理、计量的设备。
3.4
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facility
通过交流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交流电,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动力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的设备。
3.5
充电柜battery charging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为多个动力电池组提供电源的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柜和直流充电柜。
3.6
交流充电柜AC charging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通过交流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交流电,通过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为多个动力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3.7
直流充电柜DC charging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多路直流电,通过直流连接器,使用统一通信协议的通信辅助充电模式,为多个动力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3.8
换电柜battery swap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组进行充电,能实现动力电池组交换的设备。
3.9
智能充电插座smart charging socket
采用插座结构提供一路或多路交流电,具备联网控制、计量功能,为电动自行车或动力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的设备。
3.10
场地管理单位site Management Unit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场地、场所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物管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等。
注:农村地区独立院落产权人作为院落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场地管理人员。
3.11
运营单位operations Unit
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4   总体要求
4.1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前应具备完整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应投入运营。
4.2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对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记录进行存档,记录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日志、巡检记录、检修维护记录、用户投诉处理记录。
4.3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按照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原则提供服务,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4.4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宜为充电设施购买相关保险。

5   环境要求
5.1充换电设施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5.2充电设施宜靠近消防站、消防栓或水源,应具备应急水源。
5.3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及设有可燃易燃外保温建筑贴邻设置。
5.4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河道等附近,应与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地下设施管道、井盖保持1m以上安全距离。
5.5充电设施周围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5.6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应设置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搭建可利用既有监控资源,监控界面应覆盖全部充电设施及充电车辆。
6运营管理要求
6.1   制度管理
6.1.1运营单位应与场地管理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1.2运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化实力,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专业的运维团队、信息化管理及安全监测平台运营能力,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巡检维护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运营维护管理制度。
6.1.3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资料。
6.1.4运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结合设施运营环境、充电运营状态、检修维护流程等全部运营管理环节开展有害危险源辨识,并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1.5运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处理情况。
6.1.6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及时修订。
6.1.7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示投诉渠道并及时响应处理,处理完毕应整理相关处置资料进行存档,宜回访客户满意度。
6.2   人员管理
6.2.1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2.2应根据运营服务内容设置岗位,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6.2.3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人员总数配备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2.4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2.5现场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知识,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应具备充电设施应急处理能力。
6.2.6现场作业人员宜统一着装,并佩戴易识别的服务标志。
6.2.7现场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应良好,满足工作要求。

6.3   设施管理
6.3.1充电设施应具备远程通讯功能,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6.3.2换电柜、交流充电柜和直流充电柜应平稳、牢固,不应出现晃动现象。
6.3.3充电设施的配电箱应安装在设备电源输入端,且计量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应安装在配电箱内。配电箱内导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的绝缘铜芯导线。
6.3.4充电设施的配电箱高度应为中心线距地面不低于1.4m。配电箱内线路应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固定牢固,金属箱体与箱门应用黄绿线或铜编线有效跨接。
6.3.5充电设施接入电源的输入端应采用A型或B型剩余电流装置(RCD)进行独立保护。
6.3.6充电设施在正常工作或故障条件下外露导电部分不应带电,或带电部分应不可被触及,且安全可靠接地。
6.3.7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接地保护端子,且标有接地保护标志,外露导电部分与接地回路间的电阻值不应超过了0.1Ω。
6.3.8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0.8m~1m,未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应具备遮雨措施,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的可充分利用场所的遮雨措施。
6.3.9充电插座的外壳应将端子和电缆的端部完全封闭,应设有防止触及危险带电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3.10充电插座在非工作状态下,火线和零线均应采用物理方式与前端电源输出端分离。
6.3.11充电插座应不能连接多个充电器,接地端子应与设施的专用接地保护端子可靠连接。
6.4维护管理
6.4.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根据位置、利用率等对巡检频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巡检频次不低于三个月一次。
6.4.2对于重点位置、核心区域、特定的时间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巡检要求。
6.4.3日常巡检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供电系统的检查重点包括配电设施的完好性、保护装置的有效性、保护接地的正常连接等;
──线路的检查应检查供电系统、交流充电控制器到充电插座或用于直流充电柜和换电柜的连接器所有敷设线路,重点检查裸露处线路和管路的完整性、线路接头完好性等;
──充电设备的检查重点包括设备的显示参数和信号指示正常、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无异响,外观无破损、变形,底座或壁挂部件牢固完好,金属部位无锈蚀,无漏水痕迹,内部走线整齐有序,各接线端子、连接处无放电碳化痕迹,设备内部无垃圾等易燃物等;
──充电插座和用于直流充电柜和换电柜的连接器的检查应包括该部件安装牢固、外观无破损、接口处无烧灼碳化痕迹;
──监控单元的检查应包括监控区域应全覆盖、实时画面应正常显示、监控画面应清晰;
──换电柜和柜内动力电池组的检查应包括系统应能根据指令能够正常执行、动力电池组状态正常、接口无烧灼碳化痕迹,柜内无杂物、易燃物等。
6.4.4应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
6.4.5根据充电设备类型每年应对充电设施做清洁除尘工作。
6.4.6每年至少应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测试,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回路电阻连续性、漏电保护动作有效性等。
6.4.7应明确故障处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故障分级、故障处理流程、故障处理时效要求等内容。
6.4.8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恢复时应及时张贴明显的故障标识,并在平台和客户端公示故障信息。
6.4.9场地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充电设施周边干净整洁,防雨措施齐全有效。
6.4.10 场地管理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周边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4.11 场地管理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必要时应采取断电措施。
6.4.12场地管理单位应将停车、充电秩序管理纳入日常管理,避免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确保同一个充电插座不能连接多个充电器。
6.5   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管理
6.5.1 运营单位应配备满足使用要求的工器具等。工器具应指定专责保管,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5.2 加强工器具使用管理,应建立工器具台账。安全、计量工器具应按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经过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6.5.3 应制定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管理流程。建立备品备件台账,备品备件的使用应履行必备的手续。
6.5.4 应按照投运设备数量的一定比例储备充电插座、充电控制器、充电模块等易耗器件。
6.5.5 不同种类备件应分类管理,不得混放,应根据库存量及时进行补充。
6.6   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
6.6.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的,其消防设备应符合DB11/1624标准中有关消防要求。
6.6.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未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充电设施消防装置进行检测、维护。
6.6.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场地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场所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6.6.4运营单位应确保交流充电柜、直流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内消防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齐全有效。
6.6.5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6.6运营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6.6.7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按要求向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报告。
6.6.8运营单位和场地管理单位对现场事故处理应做好详细记录,整理好现场事故处理报告并及时向属地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7   服务要求
7.1告知与引导
7.1.1应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收费标准、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居住区内设置的公示内容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公示内容版式参照附录A。
7.1.2应公示充电设施实时信息,包括设施运营状态及设备使用、闲置、故障等信息。
7.1.3应在醒目位置明示设施技术参数,包括设施类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换电设施应明确电池类型、容量和适配电压等级等相关信息。
7.1.4公示的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为用户提供充电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7.2标志标识
7.2.1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标识,标志标识应醒目、清晰、无破损。
7.2.2安全警示标识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消防设施标识应符合GB 15630的规定。
7.2.3交流充电桩和智能充电插座充电区域应设置充电区域标识,避免无充电需求车辆占用充电区域,标识的设计参照附录A。
7.3交流充电桩和智能充电插座充电服务
7.3.1应对交流充电桩和智能充电插座的充电过程实时监控,监控充电电压、电流、车辆是否处于充电状态和故障报警等充电信息。
7.3.2充电过程中充电设施和车辆充电状态发生异常时,应及时告知用户。
7.3.3充电结束后应及时告知用户充电已完成,提示用户完成插座、充电器和车辆之间的物理分离。
7.4充电柜充电服务
7.4.1应对充电过程实时监控,监控充电电压、电流、故障报警等信息,直流充电柜还应监控动力电池组充电状态和报警信息。
7.4.2充电过程中充电设施和动力电池组状态发生异常时,应及时采取相对应的保护动作,以避免危险发生,并告知用户。
7.4.3 直流充电柜应能验证电池身份信息,如果电池处于非正常状态应不能启动充电。
7.4.4充电结束后应及时告知用户充电已完成。
7.5换电柜充换电服务
7.5.1应对换电柜实时监控,监控充电电压、电流、故障报警信息。
7.5.2应对柜内动力电池组实时监控,监控动力电池组在充电和存储状态下的电压、SOC、电流、温度、故障报警等信息。
7.5.3当监测到电池异常或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
7.5.4换电操作应在柜内动力电池组停止充电后方可断开充电接口。
7.5.5换电柜宜具备对动力电池组进行软件升级的功能。
7.5.6换电柜内动力电池组不能满足换电需求时,宜及时对动力电池组统一调配。
7.6客户端、平台服务
7.6.1应采用自运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方式向客户提供客户端服务。
7.6.2平台应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和预警,并配备专业人员定时查验监控界面信息。
7.6.3平台应具备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功能。
7.6.4运营服务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7.6.5应通过客户端提供充电设施运营状态和位置信息服务。
7.6.6应通过客户端显示充电设施类型、接口数量、设备工作状态等信息服务。
7.6.7应通过客户端显示充电设施(换电柜除外)实时输出电压、电流、功率和充电量。
7.6.8应通过客户端提供用户评价、报修、建议等服务功能。
7.7结算服务
7.7.1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价格公开透明,收费明细应准确显示。居住区内的充电设施应采取电费和服务费两者应分别计价、分别收取的模式。
7.7.2收费明细应包含充电单价、充电量和收费总金额。居住区内的充电设施收费明细还应包括服务费单价。
7.7.3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用户反馈收费明细支付结果,并为用户提供获取发票的渠道。
7.7.4宜采用刷卡或客户端扫码多种方式支付,如采用预付费方式,应提供退款流程,退款周期不超过7天。

8   评价改进与退出
8.1运营单位应采用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方式,每季度对充电设施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环境、设施状态、充电服务、服务满意度等。
8.2运营单位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和验证。
8.3协议期满应由运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收回充电设施,并主动做好客户档案注销或信息变更工作,有序退出市场。
8.4出现以下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违约处理解除相关合同、协议,退出运营市场,因充电设施质量问题或管理不当发生事故损失的,应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协议期间充换设施运营维护不到位、服务不达标的。
——对于协议期间充电设施运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矛盾纠纷无法解决的。
——经考核评价存在安全问题、管理服务不达标、整改不力等行为的。
8.5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运营单位可通过协商途径解除协议主动退出市场,同时应做好充电设施的转让或拆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善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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